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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他人卖房必须明确收款权限,否则购房者付款给中介视为已履行义务-枣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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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63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枣阳市郭某某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郭某某建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5月15日,郭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福鑫家园小区以郭某某建材公司名义办理了房地产规划审批手续。郭某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陈述:"朱某是其姥姥家的亲戚,福鑫家园小区建成后因位置偏僻,房屋难以销售,郭某就托亲戚朋友帮忙介绍销售房屋,朱某是帮其出卖房屋介绍人之一"。

2017年12月18日,郭某某建材公司作为甲方与姜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小区号楼单元房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20.3万元;乙方购房后,由甲方提供房产分户手续;乙方购买房屋时,需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合同书第三条付款方式中手写有"全付清"字样(经法院确认由朱某书写)。合同签订当日,郭某某建材公司向姜某、谭某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原件,两人装修后入住至今。

案涉房屋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郭某某建材公司。二审另查明,郭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在《购房合同书》背面亲笔书写证明:"姜某购房款已全部付清,购房款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转账全部付给朱某,以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姜某无关"。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郭某某建材公司要求姜某、谭某支付20.3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明确指出姜某向朱某付款的行为已视为履行合同义务,郭某某建材公司应另行向朱某追讨款项。

三、核心观点:企业委托销售必须规范操作,否则"钱货两空"风险极高

这起案例看似是"亲戚帮忙卖房惹的祸",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口头委托、模糊授权、放任收款。郭某某建材公司委托亲戚朱某"帮忙介绍"卖房,既没签协议也没明确规则,结果购房者把20多万房款交给朱某后,法院直接认定"钱已付清",公司反而要自己找朱某追讨。更扎心的是,因拖延7年才起诉,连诉讼时效都过了,彻底失去法律保护。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介绍人"变"收款人"的陷阱
    企业常说"你帮我介绍客户就行",但实际操作中,如果默许销售人员代收现金、在合同上写"全付清"、甚至亲自交付房产证,法院就会认定你把收款权也交出去了。就像本案中,郭某不仅当场交房交证,还亲笔写下"钱已付给朱某",等于亲手给自己的损失"盖章认证"。
    ✓ 防范要点

    • 凡委托销售必签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清"仅限介绍客户,不得代收款项";
    • 销售合同必须注明"购房款仅限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XXX(户名+账号)",并加盖公章;
    • 绝不出现"全付清"等模糊表述,付款条款只写"以银行到账为准"。
  2. 房产证交付=默认收款完成
    很多企业觉得"先交证再收钱"是卖房惯例,但法律上这等于向购房者释放信号:"你付钱给谁我都认"。本案中,郭某某建材公司当场交付房产证+默许合同写"全付清",法院直接推定公司认可朱某收款行为。
    ✓ 防范要点

    • 严格执行"款清证交"流程:必须收到公司账户到账通知后,才能交付房产证;
    • 委托销售人员时,书面告知客户:"除公司指定账户外,任何收款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 定期抽查已售房屋的付款凭证,发现异常立即核查。
  3. 拖延维权=主动放弃权利
    合同是2017年签的,公司2024年才起诉,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明确指出:"从合同签订日就应知道权利受损,拖延不问等于放弃维权"。更讽刺的是,郭某2020年还配合购房者办理了过户,等于再次确认交易完成。
    ✓ 防范要点

    • 设立销售回款预警机制:超过3天未到账,自动触发财务核查;
    • 委托销售人员后,每月核对客户付款清单,做到"笔笔有追踪";
    • 一旦发现款项异常,务必在3年内采取法律行动(发律师函、起诉等),切勿因"亲戚面子"拖延。

给企业负责人的大实话:

"省事"的口头委托,往往是最贵的管理成本。本案中,郭某某建材公司为图方便让亲戚"帮忙",结果20万房款可能永远收不回,还倒贴数万元诉讼费。记住:

  • 亲戚关系≠信任凭证:商业合作必须靠制度约束,不是靠人情担保;
  • 房产证不是随便交的:它代表所有权转移,交证前必须100%确认收款;
  • 法律不保护"马大哈":诉讼时效就像保质期,过期就作废,别等钱没了才想起查账。

企业要守住钱袋子,关键在"三不原则":不口头授权、不模糊收款、不拖延核查。规范一张委托书、明确一个收款账户、建立一套监督机制,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毕竟,法律只保护那些认真管理自己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