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租金必担责,合同义务不可因第三方干扰而免除——怀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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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34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6日,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怀远县白莲坡镇区域范围内茨淮新河右堤的369.8745亩土地出租给安徽某宫公司,邵王行政村村委会作为租金收益分配方共同签订《茨淮新河堤坝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每亩年租金980元,其中村委会分得900元/亩;租金须于每年6月20日前支付。2018年11月16日,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起,安徽某宫公司每年支付村委会租金267890元(382.7亩×700元),2019年起租金须于每年6月20日前付清。
因安徽某宫公司未按约定于2020年6月20日支付当年租金,村委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2020年租金267890元。安徽某宫公司辩称,村委会村民多次破坏其种植的牡丹花、石榴等农作物,并阻挠收割导致损失,故拒付租金。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安徽某宫公司向村委会支付2020年租金267890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合同违约不因第三方干扰而免责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一个致命误区:“对方有过错,我就能不付钱”。安徽某宫公司认为村民偷摘牡丹、阻挠收割,导致农作物烂在地里,因此拒付租金“天经地义”。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每年6月20日前付租金”,逾期即可解约。村民干扰是另一回事,不能抵消你付租金的义务!
企业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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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问题”≠“我能赖账”
合同就像考试交卷——题目没做完不能怪监考老师。本案中,村民干扰属于侵权纠纷,安徽某宫公司该报警报警、该索赔索赔,但绝不能因此停付租金。正确做法是:- 先按约付租金(避免自己违约);
- 再收集证据(录像、报警记录)向侵权方索赔;
- 若损失重大,可协商降低租金,但必须书面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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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盯死关键日期”
本案租金支付日(6月20日)是“生死线”。企业签合同时务必:- 用红笔标出所有付款/交货日期;
- 提前15天设手机提醒;
- 预留3天缓冲期(比如6月17日就打款),避免因银行延迟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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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风险必须提前“上保险”
安徽某宫公司种了5年牡丹,却没和村委会签《场地保护协议》。正确操作应是:- 在租赁合同中加一句:“村委会须保障承租方正常生产经营,如村民干扰造成损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 要求村委会提供担保人(如镇政府),或购买“农作物破坏险”。
最后提醒: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合同签完就完事”,等纠纷来了才抱佛脚。其实90%的合同纠纷,源于签约时没看清一个小条款。就像本案,如果安徽某宫公司在2018年签补充协议时,让律师加一句“遇不可抗力可延期付租”,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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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姚成蔚改为姚某蔚,云云改为某云,安徽唐宫牡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为安徽某宫公司,凌远龙改为凌某龙,以符合隐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