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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事故中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直接相关损失,无关治疗费用可扣除-淮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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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406民初38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8月30日10时25分许,陆某驾驶皖C8××、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淮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潘集区长江路与天柱山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沿非机动车道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蔡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眼眼挫伤、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等,住院20天;经该院建议上级医院继续手术治疗,2023年9月20日,蔡某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未住院;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6日在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治疗,住院11天;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1日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住院4天;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3日在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天;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6日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住院6天;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在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治疗,住院11天。以上共计住院58天,共支付医疗费145493.07元,外购药花费1969.3元,转院运输费用4950元。另外,蔡某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0日在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慢性胃炎急发。经蔡某申请,2024年10月29日,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4年12月13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1.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遗留左上肢部分肌群肌力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手术治疗,遗留左眼球内陷2mm以上,评定为十级残疾。2.评定蔡某本次损伤后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支付鉴定费1430元、检查费1750元,合计3180元。陆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陆某已垫付20000元,某保险公司已垫付37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271608.31元;陆某和怀远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交通事故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藏着一个企业必须警惕的关键点:保险公司只赔"与事故直接相关的损失",无关的治疗费用一分也不会掏! 比如蔡某住院治疗慢性胃炎的那5天(2023年11月16日至20日),法院直接把这部分费用砍掉了,因为证据证明不了胃炎和车祸有关系。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可不小:

一句话总结:企业管车,别只盯着交强险!重点查三件事:保险额度够不够高、医疗记录清不清晰、垫付凭证全不全。否则,"全责"两个字就能让企业白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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