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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必须证明发包人欠款-怀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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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民终3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3日,怀远县某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怀远县嘉富新城、新河花园安置房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某龙公司为新河花园小区、嘉富新城安置房项目BT项目投资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与移交,某投公司是招商方怀远县某府的法定业主。2013年6月14日,某龙公司与曹某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某龙公司承揽的怀远县嘉富新城A7#楼工程交由曹某承包施工。协议签订后,曹某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工程的施工,现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曹某无建设施工资质。2016年9月20日,某龙公司与曹某签订怀远县嘉富新城A7#楼工程款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龙公司尚欠曹某工程款21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支付该笔工程款两个月的利息。2018年5月6日,某龙公司与曹某签订确认书,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某龙公司尚欠曹某工程款661520.26元,尚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331725元(1305000元+26725元),并约定尚欠工程款按照月利率2%计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龙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661520元及相应利息,但驳回了曹某要求某投公司和怀远县某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曹某的上诉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虽然看着是曹某要工程款的普通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企业经常踩的"大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要钱,必须能证明发包方确实还欠着总包方钱。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不会让你跳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方要钱。

曹某作为实际干活的人,工程已经做完了且验收合格,总包方某龙公司也签字确认欠他66万多工程款。但当他要求某投公司(发包方)和怀远县某府直接向他付钱时,却败诉了。为什么?

因为曹某拿不出证据证明某投公司还欠某龙公司工程款!某投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证明他们已经把工程款全部付清了,包括代某龙公司还了别人的债,还用工程款抵扣了某龙公司的借款。曹某说某投公司不应该把工程款拿去还其他债务,但法院说:某投公司和某龙公司商量好变更了付款方式,这不违法!

很多老板以为"发包方有钱,我就能直接要",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明确说了:你得自己证明发包方还欠着钱,否则发包方付没付清、怎么付的,跟你没关系。

企业防坑指南:

对于包工头、分包商(实际施工人):

对于建筑公司(总包方):

对于政府平台公司(发包方):

真实案例教训:
某建筑公司去年就吃了这个亏!总包方跑路后,包工头直接起诉发包方,但因发包方拿出总包方签字的"工程款已结清"确认书,法院驳回了包工头的请求。包工头这才发现,总包方早就用工程款抵了赌债,而发包方对此毫不知情——因为发包方付款时没让总包方签专项用途确认书。

建设工程领域最容易"爆雷"的就是付款环节。链条越长,风险越大。企业老板们千万别存侥幸心理,以为"行业惯例都这样"。法院判案只看证据,不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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