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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未明确约定企业难追回费用-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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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1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含山某文旅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含山县环昭关水库路中桥工程项目。2016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128772.31元,另对工期、质量、工程款结算等作出约定。施工期间因雨天较多,原定施工便道无法满足大型车辆通行,经双方及监理公司商定,调整方案增加40cm厚毛石垫层(工程量1127.2立方)。2017年10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含山县审计局出具报告,核减施工便道工程款18万元,认为该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得增加的费用”。

法院判决含山某文旅建设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440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一句话说清关键:施工中遇到“加活儿”,如果合同没写清怎么算钱,企业可能血汗白流!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戳中了工程企业的痛点:

企业血泪教训

  1. 合同别留“模糊地带”

    • ❌ 错误写法:“临时道路费用包含在总价中,不得增加”。
    • ✅ 正确做法:写清什么情况算变更(例如:“因地质、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便道需加固,超出招标文件约定20cm厚度的部分按实结算”)。
      小贴士: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如果现场变了,钱怎么算?谁签字生效?”
  2. 变更必须“现场签字”

    • 施工中遇到加活儿,当天办签证!像本案中让监理、甲方现场确认方案和工程量,比事后扯皮强100倍。
    • 记住:口头答应都是泡沫,白纸黑字才是真金白银
  3. 审计不是“免死金牌”

    • 审计局核减≠钱要不回来!本案中审计认为“不得增加费用”,但法院以合同实际履行证据推翻了审计结论。
    • 企业应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30天内必须书面申诉,并准备好施工日志、签证单等“铁证”。

最后划重点:工程赚钱靠两头——前端签好合同、后端留好证据。别等钱没了才想起法律,风险早埋在合同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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