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足额出资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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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9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5月18日,安徽省含山县玉龙印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某家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日用陶瓷,货款结算方式为“甲方在第二次货到时,结算第一批货款,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玉龙印务公司陆续向某家商贸公司供货,某家商贸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严某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8年11月20日,某家商贸公司尚欠玉龙印务公司货款337909元。
另查明:某家商贸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股东为严某和安某,注册资本50万元(严某持股90%,安某持股10%),验资报告显示已缴足。2016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严某增加出资405万元,安某增加出资45万元)。2016年5月23日,注册资本再次增至1500万元:严某增加200万元,安某增加100万元,北京某氏香锅餐饮有限公司投资700万元成为新股东(严某将350万元股权转让给某氏香锅公司)。变更后,严某出资300万元(20%),安某出资150万元(10%),某氏香锅公司出资1050万元(70%),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5月23日,但无证据证明三股东货币资金全部到位。至诉讼时,某家商贸公司多次被法院执行且无财产可供保全,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法院判决:某家商贸公司10日内支付玉龙印务公司货款33790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加30%计算);严某、安某、某氏香锅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家商贸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股东“认而不缴”埋大雷,企业必须守住出资底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的货款拖欠,实则暴露了企业最易忽视的“隐形炸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实际交到位。很多老板以为:注册公司时写个“1000万”“5000万”很气派,反正不用马上掏钱,还能显示实力。但法院一查账发现:某家商贸公司股东口头上认了1500万,实际却没掏够,结果公司欠债时,股东严某、安某和某氏香锅公司全被拉出来“补窟窿”。
为什么股东要替公司还债?关键就三点:
- “认缴≠不用缴”: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按章程时间足额出资。本案中,股东多次变更注册资本,但拿不出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钱已到账,属于“认而不缴”。
- “公司破产不申请,股东责任跑不掉”:当公司欠债、无财产执行时,法律视为“具备破产原因”。此时若不申请破产,股东就得在未出资范围内“兜底”还债(比如某家商贸公司欠33万,严某认缴300万但只交了部分,就得用差额补上)。
- “公私账户混用是危险信号”:某家商贸公司用严某个人账户付货款,虽未直接导致股东担责(本案主因是出资不实),但容易引发“财产混同”怀疑,让法院更倾向认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出资必须“实打实”:
- 注册时别盲目写大数!认缴额要匹配实际资金能力,交钱后保留银行回单、验资报告等证据。
- 增资时更要谨慎:像本案股东从50万增至1500万,看似“做大做强”,却因拿不出出资证明反惹大祸。
✅ 公私账户严格隔离:
- 公司钱必须走对公账户,禁止用老板个人卡收付款。本案中某家商贸公司用严某个人卡付货款,虽未直接担责,但已埋下财产混同隐患。
✅ 公司“病危”及时止损:
- 若公司资不抵债、多次被执行,务必依法申请破产。本案某家商贸公司“赖着不破产”,导致股东被迫用个人财产补债,得不偿失。
记住:公司不是“挡箭牌”,股东责任无处逃! 注册资本写1000万,就得真准备好1000万;否则当公司倒下时,老板的房车存款都可能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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