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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直接拥有公司资产所有权-广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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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皖1882民初3426号(一审)、(2023)皖18民终2412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93年3月,宣城某银经贸发展总公司广德分公司(甲方)与杨滩乡某辛村(乙方)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某辛加油站;甲方投资10万元负责加油站基建工程并提供流动资金;乙方负责地皮征用、水电安装及办理营业执照等事项(预算2.5万元由乙方承担);加油站日常经营、人事及财务由甲方负责,甲方每年固定向乙方支付5000元;合同期限至2003年5月1日,到期后甲方一次性付乙方2.5万元,联营企业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含地皮使用权)。之后,某辛加油站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2004年1月1日,三合村某辛第二村民组与案外人冯某和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确认某辛加油站全部财产属于广德某银公司所有,并委托冯某和代为经营和看管财产。

某辛加油站系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显示杨滩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为其唯一出资人。1993年4月,宣城某银经贸发展总公司广德分公司变更为广德县某银发展公司;1998年4月,广德县某银发展公司注销时明确"债权债务由广德县某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承担"。

法院判决:一审和二审均驳回广德某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某辛加油站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原告无权直接主张对加油站地上附着物(房屋、加油机、储油罐等)的所有权。

三、核心风险提示:出资≠拥有资产,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误区
这个案例看似是"老账新算"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股东投了钱,就等于拥有公司资产?错! 法院用一纸判决告诉我们:企业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即使出资,也不能直接"伸手拿"公司资产。以下是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点:

误区1:把"股权"当成"所有权"
广德某银公司认为,根据30年前的《联营合同》,自己投了基建款就该拥有加油站资产。但法院明确指出:某辛加油站是独立法人,其房屋、设备等资产归加油站自身所有,而非出资方所有。就像您投资一家奶茶店,您是股东,但店里的收银机、桌椅属于"奶茶店公司",不是您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企业想处置资产,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分红或清算等合法程序,不能直接宣称"这设备是我买的,就是我的"。

风险防范:

误区2:以为"口头约定"或"老协议"能管一辈子
广德某银公司拿着2004年的《租用土地合同》主张权利,但该合同既无加油站盖章,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认为,30年间加油站更换了油罐、重建了房屋,这些新增资产与原告无关,而早期投资也因未及时确权失去法律效力。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1994年退出经营到2023年才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风险防范:

误区3:忽略"企业主体"的独立性
广德某银公司混淆了"自己"和"加油站"的法律身份。法院强调: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有独立"钱包"。即使您100%持股,公司欠债也不能用您个人房产抵偿(反之亦然)。本案中,原告的前身广德某银发展公司注销后,其权利由某银化工公司承继,但承继的是"债权"而非"所有权"——如果真有投资权益,也只能主张股权,而非直接抢资产。

终极建议:

  1. 投资前必做"三问"
    • 我的出资是否明确转化为股权?(查工商登记)
    • 资产是否登记在企业名下?(查不动产登记簿)
    • 协议有无约定退出机制?(重点看"合同期满后资产处理"条款)
  2. 合作中必留"三证"
    出资凭证+产权变更记录+股东会决议,缺一不可!
  3. 发现问题立即行动
    权利受侵害后3年内必须起诉,别等30年!

(征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本案损失源于企业对"法人财产独立性"的认知盲区。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队,我们深知:老板最需要的不是打官司,而是提前避开陷阱。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式"法律顾问服务——用通俗语言解读合同陷阱、设计安全合作框架,让法律真正成为经营助力。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您可免费体验1次合同审核或1次风险诊断,认可价值后再决定长期合作。别让30年前的疏忽,变成今天的百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