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租金且不归还租赁物将面临高额赔偿-凤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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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42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3月8日,凤台县某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何某喜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书》,何某喜将其所有的皖A×××××、皖A15Z87两辆宇通牌房车转让给某林公司。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启程房车租赁合同》,约定将两辆房车租赁给启程某车旅游产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每月租金8000元/辆;启程公司向某林公司支付押金32000元;每月1号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按天支付月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某林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启程公司,启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坚向某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林转账48000元。之后,启程公司按月支付租金至2018年11月,其中2018年8月、9月的租金由启程公司财务人员陈某珊代付。2019年4月11日,启程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珊、陈某红出具书面承诺,于2019年4月25日前支付租金,否则将车辆维修整理后交还。但到期后启程公司仅归还皖A×××××房车,皖A15Z87房车一直未归还。某林公司因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
法院判决启程公司支付某林公司租赁费27.2万元、滞纳金6.66万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34.86万元;同时归还皖A15Z87宇通牌房车。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租金拖欠+强占租赁物=双倍赔偿
本案中,启程公司不仅拖欠2018年12月后的租金,租期届满后还继续占用皖A15Z87房车长达14个月。法院直接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要求其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8000元/月×16个月=12.8万元)。企业教训:
- 出租方必须在租期结束时立即收回租赁物,哪怕对方口头说"再用几天"。
- 若对方强占,应24小时内发《限期返还通知书》(保留邮寄证据),切勿像本案拖延2年才起诉。
- 建议在合同中写明:"租期届满未归还的,按原租金200%计收占用费",大幅提高违约成本。
2. 滞纳金约定过高反而"打白条"
合同约定滞纳金"按月租金千分之三/天"(相当于年化36%),但法院认为过高,最终只支持了24%和15.4%的标准。企业教训:
-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司法实践中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通常不被支持。
- 正确做法:在合同中分段约定"逾期30日内按日万分之五,超30日按日万分之八",既合法又具威慑力。
- 每次催款都要书面记录,像本案中对方工作人员写的"4月25日前付清"承诺书,就是胜诉关键证据。
3. 三个细节失误让企业多赔10万元
- 错误1:合同将"房车"误写成"房产"(标题写"房产租赁合同")。虽未影响判决,但若遇狡辩可能败诉。
→ 必做:签约前让法务用"三遍核对法":核对标的物名称、金额数字、双方名称。 - 错误2:未及时收回车辆导致损失扩大。法院明确:"出租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 必做:租期结束前15天发《到期提醒函》,到期当日派人现场收回。 - 错误3:律师费主张差点不被支持。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靠"实际损失"理由才获支持。
→ 必做:在合同末尾加一句:"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像启程公司一样,以为"拖着不还车,对方拿我没办法"。但本案证明,强占租赁物不仅要付双倍租金,还可能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出租方更要记住:你的沉默=放弃权利!发现违约后必须30天内书面催告,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被法院削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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