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拖延对账将自行担责 - 中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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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129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中牟县某农产品销售商行在郑州市万邦市场做洋葱批发生意。2023年4月至5月,杨某到该商行购买洋葱,加价后转卖给其他客户。客户将货款打到商行账户,商行负责开票,并将差价转到杨某指定的微信账户。双方通过商行经营者张某的儿子张某(微信联系人)与杨某沟通购货和对账。
2023年5月11日,张某通过微信给杨某发送了欠款37,803元的账单。杨某当时有异议,说第二天核对,但之后一直没反馈结果。张某又在5月15日、19日、31日多次催杨某对账,杨某6月1日回复“还在对账”,之后就不再回复任何消息。
法院判决:杨某必须在10天内支付中牟县某农产品销售商行货款37,803元,并从2024年8月30日(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35%支付利息;但驳回了商行要求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和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付钱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对账”环节,避免债务“烂尾”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最容易踩的“坑”——拖延对账等于自认债务。杨某明明对账单有疑问,却一直不配合核对,最后法院直接认定他欠钱,还得付利息。为什么?因为法律讲“证据说话”:你提出异议,就得拿出具体理由和证明;如果光说“有疑问”却啥也不做,法院会认为你在逃避,最终由你承担不利后果。
对企业来说,这起判决敲响了三记警钟:
- 对账不能“等靠要”:别像杨某一样,收到账单后拖拖拉拉。企业卖货后,必须主动、及时和客户确认金额(比如24小时内微信/邮件回复)。如果客户推脱,要立刻书面催告:“请X日内核对,否则视为确认”,并保留记录。
- 合同主体要“泾渭分明”:本案中,云南两家公司只是按杨某要求代付款、代收票,和商行毫无直接沟通,所以法院不让他们背锅。企业交易时,务必让签约方、付款方、收货方保持一致!别让第三方“代劳”,否则像本案商行一样,钱可能永远要不回来。
- 微信沟通≠法律凭证:微信记录能当证据,但必须完整(别删聊天!)。更关键的是,光发账单不够,必须让对方明确确认。比如要求客户回复“金额无误”或签字回传,否则像杨某这样“已读不回”,等于埋下雷。
记住:生意再忙,对账不能省!一笔糊涂账,可能让辛苦赚的钱打水漂。建议企业:
- 每笔交易后48小时内发书面对账单(微信+邮件双保险);
- 设定3天“沉默期”——客户不回复就自动视为确认;
- 涉及第三方代付时,必须签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别当“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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