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内未有效催收将导致担保责任免除-中牟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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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再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3月21日,中牟县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冉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冉某向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赵某平、韩某豪、赵某、马某伟及河南某粮有限公司向担保公司出具《个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或《法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承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从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到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两年"。2015年4月1日,冉某、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2016年4月29日,因冉某未还款,银行扣划担保公司资金500万元本金及344,065.95元利息用于代偿。
原审中,担保公司要求冉某偿还代偿款,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全部支持。再审中,马某伟提出担保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催收,保证责任应免除。法院查明:担保公司提供的EMS邮寄单无收寄人员签名或印章,无法证明实际交邮和送达,且邮寄材料已丢失;而对赵某、韩某豪,担保公司提供了二人签字确认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故其保证责任成立。
判决结果:法院维持冉某偿还代偿款的判决,但撤销了马某伟和赵某平的连带责任,仅判令河南某粮有限公司、韩某豪、赵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保证期间内未有效催收,担保责任将彻底"消失"。许多企业以为只要手握担保合同就高枕无忧,却忽略了"保证期间"这个关键时限——它就像担保责任的"保质期",一旦错过就无法挽回。
为什么马某伟能"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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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证据太"脆弱":担保公司仅提供一张空白EMS单(无签名、无印章),且声称邮寄材料已丢失。法院认为这等于"没催过",因为:
- 邮寄单不能证明实际寄出(可能只是随手填写);
- 无法查询投递记录(收件人是否收到?);
- 材料丢失导致内容无法核实(是否真是催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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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成功案例:担保公司对赵某、韩某豪的催收之所以有效,是因为:
- 二人亲笔签收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
- 签收行为直接证明"已主张权利"。
企业必学的3条风险防范技巧
1. 催收必须"留痕",拒绝"我以为"
- ✘ 错误做法:口头催收、随意填邮寄单、不保留催收材料。
- ✓ 正确做法:
- 书面催收:使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等正式文件;
- 双重留证:
① 邮寄:用EMS寄送,在详情单"内件品名"栏清晰填写"催收函",保留加盖邮局印章的寄件联,3天内登录官网查询物流轨迹;
② 签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拍照留存(若拒签,可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并记录)。
2. 保证期间不是"模糊概念",要精准计算
- 本案中,担保公司2016年4月29日代偿,保证期间截止到2018年4月29日(代偿日起2年)。
- 关键动作: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止日(如"自代偿之日起2年内");
- 设置内部提醒:在到期前30天、15天、3天分三次催收,避免遗漏。
3. 对"关联担保人"要特别小心
- 河南某粮有限公司之所以担责,是因为股东韩某豪、赵某签收了通知,法院视为公司收到。
- 风险点:若担保人是公司,务必向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同时寄送催收函,仅寄给股东可能无效!
最后提醒
担保不是"一劳永逸"的安全绳。本案中,担保公司因一张"不完整的快递单"损失了数百万追偿权。许多企业栽在同样的坑里: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万事大吉,却在催收环节"掉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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