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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企业可能逃责-枣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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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683民初56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隗某在湖北某甲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经隗某经办,段某将70000元存入某甲公司。2019年8月22日,谷城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段某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0000元,期限1年(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年利率12%,逾期罚息在12%基础上加收20%(合计年利率14.4%)。同日,谷城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向段某出具收据,载明“借款70000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限一年,年利率12%”,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隗某作为经办人签字。
2019年8月23日,任某、隗某、余某向段某出具担保书,内容为:“今有段某存款存在某平台期限壹年,存额陆万元整(60000),年利率12%,月息陆佰元整,若到期不能兑现,由我、余某、任某全部负责赔付。”三人签字并捺印。借款到期后,谷城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未还款,段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该公司还本付息,并要求任某、隗某、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另查明,某甲公司作为居间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结果:谷城某乙科技有限公司需偿还段某本金7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4.4%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段某对任某、隗某、余某的担保责任诉求,理由是三人作为担保人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

三、核心观点:企业担保莫“糊涂”,保证期间不约定=自动失效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担保合同里没写清楚“担保有效期”,担保人就能合法“脱身”!段某借出7万元后,本指望任某等三人兜底,却因一个疏忽——担保书里没约定保证期间——让担保人全身而退。法院明确指出:法律默认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从借款到期日2020年8月21日起算),而段某拖到2023年6月才起诉,早已超过时限。

对企业实操的3点警示

  1. 担保合同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有效期”
    很多企业以为担保书签了字就万事大吉,但像本案中“若到期不能兑现由我负责赔付”这种模糊表述,等于没约定保证期间。法律直接按6个月算(民法典第692条)。企业作为担保方,务必在合同中写明“保证期间为X年”;作为借款方,则要确保对方明确约定期限,否则钱可能“打了水漂”。

  2. 担保不是“永久背锅”,债权人要“及时行动”
    本案中段某的失误在于:借款2020年8月到期,他却等到2023年才起诉。法律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必须起诉主债务人(比如本案的谷城某乙公司),否则担保人自动免责。企业放款后切记:定期催收、保留证据,一旦逾期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千万别因“抹不开面子”拖延!

  3. 警惕“平台套路”,企业借款要认准合同主体
    段某实际把钱交给某甲公司(后因非法集资被查),却和谷城某乙公司签借款合同,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企业对外借款时:

    • 只认合同盖章主体,不轻信业务员口头承诺;
    • 确保资金直接打入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本案收据由谷城某乙公司出具,但钱经某甲公司中转,埋下隐患);
    • 发现平台涉嫌违规(如高息揽储),立即停止交易并报警。

一句话总结:担保合同不写“有效期”,6个月后担保人免责!企业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写清“保证期间X年”,并严格按期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