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做招牌要赔钱-襄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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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6知民初2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0年1月21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57301号"美宜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1月20日。2018年2月28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2957408号"美宜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2021年2月22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作出(2021)湘长华证内字第3610号《公证书》,记载美宜佳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商标维权。2020年3月11日,公证员来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蔡阳卫生院附近一家招牌标有"美宜佳超市"等字样的店铺内,该店铺内挂有载有"枣阳市荣富副食店黄某富"等字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庭审比对,被告超市招牌上标注有"石花生态三香一香一境界美宜佳超市"等文字,其中"美宜佳超市"位于招牌正中间,字体较大,颜色有别于其他字体较小的文字,被突出使用,"超市"系通用名称,"美宜佳"文字与原告上述两注册商标读音完全相同。
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系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食品、烟花爆竹、洗涤用品的零售。被告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将超市招牌中的"美宜佳"文字拆除。
法院判决:被告枣阳市荣富副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驳回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使您不知道某个标识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在自己的店铺招牌上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黄某富经营的副食店辩称"不知道'美宜佳'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法院仍然认定其侵权成立。关键原因在于:被告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了"美宜佳"三个字,虽然整个招牌还有其他内容,但这三个字位置醒目、字体较大、颜色突出,足以让顾客联想到知名的"美宜佳"连锁便利店品牌。
很多小商家可能有这样的误区:"我的店名很普通"、"我只是借用一下知名品牌的名气"、"我用的和人家不完全一样"。但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侵权。
特别提醒各位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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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设计需谨慎:开店前一定要查询您想用的名称或标识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尤其是第35类(商业经营、广告等)这类与店铺经营密切相关的类别。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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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心存侥幸:即使您只是在招牌中加入一两个知名品牌的字,如果被突出显示,仍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招牌上"美宜佳"只占一部分,但因位置醒目仍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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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很多小店主以为"我不知道这是商标"就能免责,但法律上"不知情"通常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只能在赔偿金额上可能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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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侵权要立即改正:本案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拆除了侵权标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赔偿金额(原告索赔4万元,法院只判赔1万元)。如果您收到类似通知,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标识,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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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铺也有大风险:不要以为自己是小本经营就不会被盯上。知名商标权利人通常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即使是乡镇小店也可能成为诉讼对象。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开店前花30分钟在"中国商标网"上查一查您想用的店名是否已被注册;不确定时,宁可多花点时间想个原创名称,也不要冒险使用可能涉及他人商标的字眼。一次侵权诉讼不仅可能带来数万元赔偿,更会耗费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经营。
记住:商业世界中,"蹭名牌"的捷径往往通向法律风险的深坑,踏实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才是长久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