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停工致购房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拒办贷款,开发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许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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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296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1年8月29日,长葛某下公司(简称"某下公司")与程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程某认购原道望樾小区3号楼1单元4层01户房屋。2021年9月24日,某下公司向程某开具213768元收据。2021年10月4日,某下公司与程某、霍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683768元,程某、霍某应于2021年10月4日前支付首期283768元,余款400000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交房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合同约定:程某、霍某应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提交贷款资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确保贷款到达某下公司账户。
2022年3月10日,程某再缴纳70000元;2022年9月16日,程某交纳维修基金6645元。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2021年11月中下旬),案涉小区出现停工现象,施工门口曾悬挂"还我血汗钱"横幅。2023年3月,某下公司委托律师向程某、霍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于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解除合同。2023年6月23日,程某在某下公司处购买车位并支付55472元,某下公司开具了收据。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某下公司解除合同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程某、霍某因项目停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某下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自废武功"式合同纠纷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自己把路堵死还怪别人不走。某下公司以为发个律师函就能解除合同,结果因为自己后续的"神操作"彻底败诉。我们用大白话拆解三个致命错误,帮企业避开雷区:
1. 停工却不沟通,等于亲手给客户递"不安抗辩权"工具包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如果先付钱的一方(比如买房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交不了货(比如楼盘烂尾),可以暂停付款。本案中,合同刚签完一个多月就停工,门口还挂着"还我血汗钱"的横幅,程某、霍某担心房子交不了,当然不敢继续办贷款——这完全合法!
企业避坑指南:
- 若因资金、疫情等原因需停工,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停工原因+复工计划+政府批文(比如许昌当地停工通知),让客户知道是"暂时困难"而非"要跑路";
- 别学某下公司,停工时还让横幅挂满工地。去年我们服务的某房企因疫情停工,每周给业主发施工进度视频,反而收获了客户理解。
2. 发律师函说"不办贷款就解约",却收车位钱——自己打脸最致命
某下公司2023年3月发函要求3月31日前办贷款,否则解约。但程某6月买车位时,某下公司不仅收钱还开了收据。法院直接认定:你都收车位钱了,等于默认合同继续有效!
企业避坑指南:
- 发解除合同通知后,绝对不能再收客户任何与合同相关的款项(包括车位、装修费等);
- 如果客户想继续合作,必须签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原合同继续履行",别像某下公司这样口头答应又反悔。
3. 把"不可抗力"当万能挡箭牌,却拿不出证据
某下公司上诉时说停工是"疫情+不可抗力",但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停工是因上一任建筑公司和某下公司有纠纷(爱企查可查到司法记录),而非政府强制停工。法院直接不采信!
企业避坑指南:
- 遇到停工等异常情况,48小时内固定证据:政府红头文件、气象局暴雨证明、施工日志等;
- 合同里别笼统写"不可抗力",要具体约定"停工超30天需提供XX证明",否则法院不会帮你背锅。
给企业的终极建议
合同不是一签就完事,而是全程"风险扫描":
- 开工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超15天需书面说明+提供证明";
- 履行中:客户延迟付款时,先发函确认原因,别急着解约(本案中某下公司若先沟通复工计划,可能避免纠纷);
- 出问题时:所有操作必须一致——要解约就彻底停止服务,想继续合作就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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