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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 同工同酬 和 临时工 为由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许昌工伤保险资格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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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4)豫10行终000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河南某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姜某强,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姜某远自2021年3月起进入某装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岗位为设备安装工。2023年02月10日,姜某远等人受某装公司指派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江西某术(集团)有限公司工地楼安装室内饲料机械设备,2023年02月13日15时05分左右,安装设备过程中,姜某远在四楼抬挪槽钢时脚踩空从设备安装口掉落至三楼平面摔伤。伤后被送至湖口县某甲医院救治,2023年3月11日出院,其中某装公司垫付医疗费32647.57元。2023年7月7日,姜某远向禹州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禹州市人社局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并向某装公司邮寄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23年9月4日,禹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姜某远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另查明:1.某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姜某远发放了2021年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7月、8月、9月、12月工资。2.某装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姜某远,男,身份证号41108119****,工作岗位为机械设备安装工,2023年2月10日,我公司派姜某远等人去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安装室内饲料机械设备,2023年2月13日下午大约3点,在工地姜某远和姜某强在四楼一起抬挪槽钢过程中姜某远不慎从四楼楼板预留的设备安装口处坠落到三楼地板上摔伤,楼层之间3米多高,后被送到湖口县某乙医院救治。"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河南某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姜某远所受伤害为工伤,某装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企业工伤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以"我们是临时工"、"我们同工同酬"或"我们买了商业保险"等理由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很多小企业主,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安装公司老板姜某强,总认为自己公司规模小、人员流动大、工资发放不固定,就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但法院明确认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企业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装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1. 误以为"同工同酬"就能否定劳动关系:姜某强声称自己和工人"同吃同住、同工同酬",是"工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法院指出,有限公司与员工之间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同工同酬",公司老板与员工在法律地位上是有区别的。

  2. 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为这样就能替代工伤保险。但法院明确表示:团体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企业依法应当参保的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是补充,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3. 对"证明"文件掉以轻心:公司轻易出具了承认姜某远是"公司员工"的证明,后来又声称是被"骗取"用于保险理赔的。但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字的文件内容及法律后果应当清楚,不能事后反悔。

特别提醒各位企业老板: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最经济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
  2. 对于临时性、项目性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正规的劳务派遣或专业分包方式,明确各方责任。
  3. 严格管理公司文件,不要轻易出具可能被解读为承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声明等。
  4. 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安全培训记录等。
  5. 对于外派员工,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购买足额的商业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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