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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月息2%被法院大幅调低-禹州买卖合同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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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29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6日,禹州某甲公司作为卖方,禹州某乙公司作为买方,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因“圣某凯旋宫3#、5#楼”工程向某甲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约定:若买方未按期付款,需以未结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供货。2022年11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某乙公司欠款3138790元。此后,某甲公司继续供货至2024年1月10日,但某乙公司始终未结清余款。截至2025年3月起诉时,某乙公司共拖欠货款3399058.77元。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支付全部欠款3399058.77元,但将逾期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月息2%”大幅调低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计算”。例如,原本按月息2%算,300万元欠款一年利息高达72万元;现在按LPR 1.95倍算,同样欠款一年利息仅约6.5万元(以当前LPR 3.45%计算)。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天价违约金”成一纸空文!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企业常踩的坑:合同里写的违约金越高越好?错!法院可能直接“砍掉一半”

为什么月息2%(相当于年化24%)会被调低?

企业该咋避坑?3个血泪教训

  1. 违约金别写“吓死人”
    很多老板觉得“写高点才能震慑对方”,但法院只认“实际损失”。比如欠款100万,你实际损失可能就几千块利息,写月息2%反而让整个条款无效。建议:直接写“按LPR的1.3~1.5倍计息”,既合法又容易获支持。

  2. 付款时间必须“钉死”
    本案合同只写“工程竣工后付款”,没明确具体日期。结果法院按“收货时就要付”倒推,某乙公司从2022年10月就该付第一笔欠款。建议:合同里写清“货到后30日内付清”,避免扯皮。

  3. 对账单是“救命稻草”
    某甲公司能赢本金,全靠2022年那份盖章的对账单。但利息吃亏,是因为对账单没重写违约金条款。建议:每次对账时,单独签一份《还款协议》,把欠款金额、时间、利息标准写清楚,盖章留存。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越狠越好”,而是“越准越稳”。写高了法院不认,写漏了维权无门。企业签合同时,宁可花500元请律师把关,也别等打官司花50万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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