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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合同时务必确认签约主体身份,避免“谁用工程谁付款”误区-禹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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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192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7月,禹州某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建“禹州某矿有限公司双回10千伏线路工程”,工程价款150万元。2016年12月,双方又针对同一工程重新签订合同,工程名称改为“禹州市某矿有限公司双回线路架设工程”,价款变为230万元。合同均由某矿公司加盖公章,李某停(时任某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某甲公司由李某军签字。工程于2017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某甲公司已收到145万元工程款。

某甲公司发现工程实际由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使用,且某矿公司是某煤业公司的股东(持股49%),便起诉要求某矿公司和某煤业公司共同支付剩余85万元工程款。某甲公司主张:工程名称中包含某煤业公司、工程由某煤业公司使用、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某煤业公司应共同付款。

一审法院判决某矿公司支付85万元工程款,驳回对某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煤业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合同只认“签字盖章方”,不认“工程使用者”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以为工程由谁使用,谁就该付钱。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责任只看“和谁签的约”,不看“工程给谁用”

为什么某煤业公司不用付钱?

  1. 合同签字盖章方才是“真金主”
    两份合同均由某矿公司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某煤业公司既未盖章也未授权任何人签约。虽然工程名称写了某煤业公司,但合同首页的打印内容不能代替公司盖章确认。就像你租房时,房东名字写错但合同是和张三签的,就不能找李四要房租。

  2. “关联公司”不等于“共同付款人”
    某矿公司虽是某煤业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财务、公章完全独立。法院强调:股东和公司是“两条鱼”,不能因为鱼塘相连就让一条鱼替另一条鱼还债。某甲公司未能证明两家公司财产混同(比如共用银行账户、账本不分),因此不能要求某煤业公司“背锅”。

  3. 改制后的债务由签约方承担
    某甲公司主张某煤业公司是通过企业改制成立的,应承担某矿公司债务。但法院指出:改制规定只适用于改制前的旧债,本案债务发生在改制后(2016年),属于某矿公司新欠的债,与某煤业公司无关

企业如何避开这个雷?

一句话总结:工程是谁用的≠钱该谁付!合同上盖章签字的公司,才是你唯一能“讨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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