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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实地核查抵押物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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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民终41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5年9月3日,丁某甲之姐夫吴某与曹某签订《买房协议书》,以59000元价格购买位于永城市、雪枫路东房产(房产证号:永房字第0**0号)四楼东户,约定已付50000元,下欠9000元三个月内付清。该房屋系吴某为丁某甲出资购买后赠与丁某甲,由丁某甲一直居住使用,水、电费户均登记在丁某甲名下并由丁某甲缴纳。

2018年8月15日,曹某、屈某将该房产抵押给河南永城某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商行")用于借款。2020年4月2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曹某、屈某偿还某下商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某下商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2月4日,法院查封该房产时,丁某甲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四楼东户房屋的执行。某下商行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执行。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某下商行的诉讼请求,认定丁某甲对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得拍卖该房产。

三、核心风险警示:别让"纸面抵押"变成"空中楼阁"!

这个案子暴露出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最易忽视的致命漏洞:只看房产证,不看房里人!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

  1. 银行有"现场查房"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放贷必须对抵押物"严格审查"。本案中,某下商行2018年办理抵押时,丁某甲已实际居住该房屋近13年(自2005年起),水电费记录、邻居证言等均可证明。但银行仅凭房产证就办理抵押,既未上门核实 occupancy(居住情况),也未查验房屋现状,属于重大失职。

  2. "先买后抵"时,银行过错导致抵押权失效
    法院特别强调: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比普通购房者更有能力调查风险。丁某甲作为善意购房者,早在2005年就付清房款并入住,而曹某、屈某"先卖房后抵押"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却要让无辜购房者"背锅",法律绝不允许!

  3. 三个血泪教训

    • 误区:"只要办了抵押登记就高枕无忧"
      真相:若抵押前房屋已被合法占用,抵押权可能被"架空"(参考民法典405条"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 误区:"现金交易无凭证=未付款"
      真相:2005年农村房屋交易普遍现金支付,丁某甲有协议、水电记录、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
    • 误区:"购房者没房产证就是过错"
      真相:因出卖人谎称"未办初始登记"导致无法过户,责任完全在曹某、屈某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放贷前必做三件事

  1. 实地拍摄房屋现状视频(重点拍门牌号、居住痕迹)
  2. 当面询问实际使用人并签署《无异议声明书》
  3. 查询物业/水电缴费记录,确认是否被占用
    完善抵押审查流程
    • 要求借款人书面说明房屋使用情况
    • 将"房屋空置证明"纳入贷款必备材料
    • 对老旧房产增加社区走访环节

通俗比喻:抵押就像在别人房子上"贴封条",但如果你贴封条前没看清楚里面是否已住人,法院会直接撕掉你的封条!

四、防风险,要"事前防火"而非"事后救火"

本案中,某下商行因省下几百元的尽调成本,最终损失70万元贷款本息。法律风险从来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发生时你有没有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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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案揭示: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利润的守护者。当别人在法庭上争辩"该不该赔",您的企业已在安全轨道上全速前进。

(注:文中"河南永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规范改写为"河南永城某下股份有限公司","曹""屈"等均采用法定隐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