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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销售前务必核查外观设计专利,避免 相似即侵权 风险-郑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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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3)豫01知民初20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3日,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8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223030**.5。专利年费于2023年7月28日缴纳,现该专利合法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2022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显著差异,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3年2月1日,专利权人吴某与佛山某运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某某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给佛山某运有限公司,授权其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2023年10月30日,佛山某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伍某乐通过公证取证发现:新郑市某乙家具厂在郑州中牟县某家居商铺销售一款型号H-36的床,通过微信支付定金500元、尾款1000元完成购买;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号(被告当庭确认为其妻子运营)持续发布该产品信息,视频定位显示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被诉侵权产品床头靠背标注有"*****"标识,被告当庭确认系其生产。
另查明,新郑市某乙家具厂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佛山某运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购货款1500元用于取证。

法院判决结果

  1. 新郑市某乙家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 赔偿佛山某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销毁库存等)。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相似"就是侵权?企业如何避坑?

很多老板以为:"我的产品和别人专利长得差不多,但又不完全一样,应该不算侵权吧?" 本案恰恰打破了这个误区!
法院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整体视觉效果。只要普通消费者一眼看去觉得两款产品"差不多",就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辩称"床头凹槽相似但不完全一样",但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与专利在主视图、立体图等角度"无明显差异",直接判定侵权成立。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被告声称"不知道侵权",但法院认为:作为家具厂,理应了解行业常见设计。生产销售前不做专利检索,等于闭眼踩雷!
  2. 朋友圈、抖音成"证据重灾区":被告在微信、抖音持续宣传产品,这些记录被公证取证后,直接坐实了"许诺销售"(即推广引流)的侵权行为。现在随手拍的视频,可能变成法庭上的"罪证"。
  3. 赔偿金额远超想象:原告索赔10万元,法院虽未全额支持,但3万元赔偿已远超被告单笔销售利润(产品单价1500元)。更别说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全由侵权方承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研发/进货前必做专利筛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免费),用产品关键词搜索外观设计专利。重点看"图片"而非文字描述——相似度超60%就危险!
保留"合法来源"证据:如果是代工生产,务必签订合同注明"设计由甲方提供";如果是采购销售,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授权书并存档。
社交媒体宣传要谨慎:发产品图前,让员工检查是否与竞品高度相似。朋友圈文案避免写"原创设计",可改为"本厂定制款"降低风险。

小提醒:很多小微企业觉得"专利维权是大公司的事",但本案原告实为行业联盟成立的维权机构,专盯中小厂商。家具、服装、小家电等行业是重灾区,千万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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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2026年2月5日更新)
注:文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案例引自公开判决,仅作普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