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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开发商必须维修,物业只负责传话-新郑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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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31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30日,许某与新郑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成益峰景小区3号楼3单元7层702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原告收房后发现房屋的厨房屋顶、阳台、入户屋顶等存在严重漏水情况,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维修,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

许某提交房屋漏水照片及视频一份,证明房屋漏水情况;提交与某郑州分公司员工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多次向物业反馈房屋漏水问题。被告某郑州分公司提交交房通知书邮寄记录、空置房屋巡查照片、与开发商反馈漏水问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向开发商反馈漏水情况。

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电梯间上方墙体存在渗水水渍,厨房烟道雨天存在渗水,阳台玻璃顶存在漏水。某郑州分公司人员说明楼梯间漏水是因上方房顶施工问题,烟道漏水是因房顶斜坡积水造成,阳台玻璃顶漏水系胶条老化导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甲有限公司赔偿许某房屋屋顶漏水修复费用5000元;驳回许某要求某郑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房屋漏水,谁造的房子谁修,不是谁管物业谁修!

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把漏水问题"告诉"对方,责任就转移了。但法院明确指出:

  1. 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内(防水工程通常5年),开发商必须对房屋质量问题直接负责。本案中,新郑市某甲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明明知道房屋漏水却拖延维修,法院直接判其支付维修费。
  2. 物业公司只是"传话员":某郑州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只要证明已将漏水问题及时反馈给开发商(如提供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就不需要承担维修责任。但很多物业公司败诉,就是因为拿不出"已反馈"的证据!
  3. 自然老化≠质量问题:阳台玻璃顶胶条老化导致的漏水,法院认定不属于保修范围。企业要注意区分"施工质量问题"和"正常使用损耗",避免扩大赔偿范围。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开发商必做:

物业公司必做:

通用避坑指南:

记住:拖维修=拖赔偿!本案开发商本可花2000元修好漏水,结果因拖延被判赔5000元,还白付了诉讼费。更麻烦的是,一个案子败诉可能引发小区其他业主集体诉讼,损失成倍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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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5)豫0184民初3102号判决编写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咨询请认准专业机构,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