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借款总公司需兜底,风险防范要趁早-巩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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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18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某石料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8日。巩义市北山口某石料厂成立于2009年8月24日,于2016年11月14日注销,经营者为霍某锋。在某甲公司注册成立前,2012年左右以某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当时公司未刻制公章。某甲公司有杨新星、马旭东、武会中、霍某锋四名股东。2016年8月18日,某甲公司注册成立,并刻制了公章,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霍某锋为公司负责人,未显示其他股东信息。2018年,某甲公司的四位股东将公司转让给于某坡,转让时将公章等交给于某坡,因公司账目在审计,没有向于某坡移交公司账本,也未进行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某甲公司系某石料公司的分公司。
2013年10月14日,武会中、霍某锋、马旭东在《某石料有限公司鸿盛开采分公司决定》上签名,《决定》载明根据2012年2月29日杨新星、马旭东、武会中、霍晓峰所签投资协议,2013年10月13日经股东会议研究通过,由李三成同志代表杨新星为某甲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等行政负责人。
同时查明,原告和某甲公司李三成系邻居,为某甲公司的开采经营使用,李三成以某甲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李三成100,000元,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李三成140,000元,以上共计240,000元。后李三成将《借条》交给原告,《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李某良现金壹拾肆万元整,月息叁分,期限壹个月。借款单位巩义市某石料有限公司鸿盛开采分公司。”某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翟乾龙作为经办人签名,某甲公司负责人李三成在借条左上角签名,某甲公司股东武会中在借条右上角签名。同时,原告提交一份2013年11月某石料厂资金进出明细,载明:“某甲公司于11月7日借李某良100,000元,于11月22日借李某良140,000元。”
2014年4月,原告收到李三成交付现金100,000元。2014年7月22日,原告收到某甲公司支付的利息14,250元,并向某甲公司出具收到条,证明系付2014年3月16日至6月17日利息。
2018年6月5日,某甲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李某良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系2013年11月22日借),月息叁分(换手续)。”于某坡在借条上加盖某甲公司公章。
2023年2月12日,某甲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7日、22日以现金形式借李某良贰拾肆万元整,公司于2014年4月还款拾万元,2018年5月调整新的经营方法,同年6月5日向李某良出具140,000元借条,后经李某良多次催要,某甲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底清偿全部本息。于某坡在还款承诺书上加盖某甲公司公章。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偿还李某良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3.8%计算),如果某甲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由某石料公司承担剩余债务。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借钱,总公司可能要“兜底”还债。法院为啥这么判?因为某甲公司是某石料公司的“小弟”(分公司),虽然它自己能签合同、借钱,但法律上它不是独立“人”,所有行为最终得由“老大”(总公司)负责。案子中,某甲公司没刻公章时就借钱,后来换借条、写承诺书,等于总公司事后认可了这笔债。结果呢?分公司财产不够还,总公司就得拿自己的钱补上!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
- 分公司乱签字,总公司背黑锅:很多企业觉得分公司是“自己人”,就随便让负责人签合同、借钱。但万一负责人没授权就乱来(比如李三成私下借钱),或者像案子中转让股权后没更新登记,总公司根本不知情,债务却要你承担。
- 财产不足时,总公司直接“出血”:分公司财产有限,一旦资不抵债(比如欠款14万,分公司只剩5万),差额部分总公司必须用自己资产填上,轻则损失资金,重则影响整个公司运营。
- 现金借款+口头约定=大麻烦:案子中全是现金交易,没有银行流水,全靠借条和承诺书。万一对方否认,企业很难自证清白,法院可能直接按不利方判。
三招教你防风险,简单又实用:
- 公章管死,授权写清:分公司公章必须由总公司统一保管,每次使用需书面审批。比如规定“借款超10万必须总公司签字”,并在借条上注明“经总公司授权”。
- 财务透明,月月对账:总公司每月查分公司的银行流水和现金记录,发现异常(如大额现金借款)立刻叫停。像案子中2014年就该查账,就不会拖到2023年才出承诺书。
- 变更及时登记:负责人换人、股权转让后,24小时内去工商部门更新信息。案子中2018年转让股权却没改登记,导致于某坡能随便盖章,总公司稀里糊涂担责。
记住:分公司不是“独立王国”,它的每一分钱、每一份合同,都可能连累总公司。别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后悔——管好分公司,就是保护总公司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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