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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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484号(一审)、(2025)鄂96民终1217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肖某怀曾系沙湖镇政府工作人员,2011年刘某亮响应家乡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回仙桃市沙湖镇开办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二人因此相识。2014年5月30日,刘某亮、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与肖某怀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肖某怀借款13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5%,利息一年一付,借款期限为二年,到期付清本息。刘某亮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同日,肖某怀通过现金方式向刘某亮交付借款130000元,刘某亮、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向肖某怀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肖某怀,收款现金130000元,并备注"期限二年,按年息15%计",收据上刘某亮签字并加盖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公章,该收据右上角手写备注:"2015.6.1已付利息1.95万元"。同日,刘某亮另向肖某怀支付3500元,备注为:"支付肖某怀利息补偿款"。2015年6月2日,刘某亮、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再次向肖某怀借款70000元,肖某怀于同日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刘某亮、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再次向肖某怀出具《收据》,除收款金额为70000元外,其余内容一致。2015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刘某亮通过转账和微信方式多次向肖某怀还款,其中2020年10月22日还款20000元时备注"刘某亮还款本金"。湖北某乙电子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北某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波系该公司股东。肖某怀多次催讨剩余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湖北某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亮共同偿还肖某怀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2月8日为5855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肖某怀对刘某波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签字需谨慎,企业借款要规范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法定代表人在借款文件上随意签字,可能让自己从"公司代表"变成"共同欠债人"!
刘某亮明明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为什么法院还判他个人要还钱?关键点在于:
- 签字位置暴露真实意图:借款协议上明确把刘某亮列为"甲方(借款人)",他不仅代表公司盖章,还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这就像你帮朋友签收快递时,不仅写了"代收",还把自己的名字签在"收件人"栏——快递公司自然会认为你是共同收件人。
- 钱款流向成为铁证:借款全部直接交付给刘某亮个人,还款也由他个人账户操作。法院认为:钱进了你的口袋,你又自己还钱,这明显是"公私不分"。
- 职务行为≠免责金牌:很多老板以为"公司借款我签字就是走流程",但法律只看行为证据。如果你没在协议中明确写"本人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法院很可能认定你自愿成为共同借款人。
另外,企业常忽略的利率陷阱也值得注意:
- 2020年8月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24%,之后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5.4%)。
- 本案中约定15%的利率,2020年8月前合法,但之后必须调整为12.4%(按起诉时LPR计算)。
- 很多企业沿用旧合同模板不更新条款,结果多付利息或被认定无效,得不偿失。
企业防范指南:
✅ 签字前"三问":
- 我是代表公司签?还是个人担保签?
- 协议中是否明确写清"本人系职务行为"?
- 借款是否必须经公司账户进出?
✅ 操作"三规范": - 公司借款必须使用对公账户,避免个人账户收付款;
- 协议抬头写明"出借人:XXX,借款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 在签名旁备注"(法定代表人)",避免混同个人债务。
✅ 定期"三检查": - 检查历史借款合同是否明确区分公私责任;
- 检查还款记录是否全部通过公司账户;
- 每年根据最新LPR更新合同利率条款。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朋友间打个借条很简单",但正是这些"简单操作"埋下大隐患。本案中刘某亮因未规范操作,不仅公司要还钱,自己20多年积蓄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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