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必须有合法股东会决议,否则股东无权要求分红-宜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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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案号:(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宜都市某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成立,2011年5月11日制定的章程记载,沈某持股35%,鲁某持股30%,刘启洋(实际为刘某)持股10%,彭红玉(实际为杨某)持股25%。2012年6月18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杨某,原股东将股权等值转让给杨某,沈某、鲁某、刘某退出。同日,三人分别与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6月27日,三人与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接收公司,按约定退款给三位股东。2012年7月5日,双方移交财务账目,移交说明载明"6月底止账面利润145882元,减加工费344元,减去调价部分28158元,6月份工资21921元,下余利润95459元"。2012年7月9日,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从沈某变更为杨某。沈某、鲁某、刘某提交2012年6月20日的《股东会议纪要》,称会议决定"公司经营的利润约10万元左右,由接受人使用一年,一年届满,随股份资金退清后,按股份比例分配"。三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应分配利润71594.25元及利息损失,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沈某、鲁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风险提示:股东分红不是"说分就能分"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公司账上有钱,股东就能分钱",但本案恰恰打破了这个误区。法院不支持原告分红请求,关键原因就两点:
1. 股东会决议"程序不规范",等于没开会
- 通知不到位:公司章程规定开会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所有股东,但原告拿不出证据证明已通知实际持股人杨某(用彭红玉名义持股)
- 签字不齐全:会议纪要上写着杨某参加了会议,但没有杨某的亲笔签名
- 内容矛盾:这份"6月20日会议纪要"说杨某还在犹豫要不要接公司,但早在6月18日各方已签好股权转让协议——相当于"昨天已经签了卖房合同,今天又开会讨论要不要买房"
企业风险点:很多公司开股东会图省事,用微信通知、口头商量、甚至只有部分人签字。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临时会议"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分红决议作废。
2. "账面利润≠可分利润",法律有硬性规定
原告只证明了"账上显示有9万多元利润",但没做到这三步:
- ✅ 先补亏:如果公司往年有亏损,必须用今年利润先填上
- ✅ 提公积金:法律规定必须拿出10%利润作为公司"养老钱"(法定公积金)
- ✅ 股东会确认:必须经股东会正式决议哪些利润可以分
企业风险点:财务账上的数字只是"毛利润",未经法定程序处理的利润,分给股东可能被要求退回,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给企业的三条"分红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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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必须"留痕"
- 提前15天书面通知(快递+邮件双留存)
- 会议记录详细记载每位股东意见
- 所有参会股东当场签字确认(缺一人签字都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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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必须"走流程"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提10%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可选)→股东会决议可分配金额。千万别跳过步骤直接分钱! -
股权转让要"写清楚"
本案原告吃亏在:- 6月18日签股权转让协议时没写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 6月27日补充协议只约定退股金,却漏了利润分配条款
建议:涉及股权变更时,务必在协议中单列"未分配利润处理条款",避免"秋后算账"。
小提醒:公司分红不是股东"私事",而是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行为。看似简单的"分钱",背后藏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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