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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拿不出保险合同?企业小心吃大亏-大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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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3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鄂B5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冶市金阳大道与东港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前方由案外人许某玲驾驶的鄂B5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责,许某玲无责。
鄂B5**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案外人冯某军(与许某玲系夫妻关系),该车在原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修理厂支付了15769元维修费,并取得冯某军的索赔权转让。原告向陈某追偿时,陈某称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某乙保险公司已向其支付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但陈某和原告均未提交该车的保险合同原件,导致无法确认保险公司信息。
判决结果:法院仅支持原告向陈某追偿15769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某乙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陈某的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

三、核心风险提示:证据缺失=钱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容易踩的“证据陷阱”:

  1. 保险合同不是“买了就行”,必须“留痕保管”
    陈某明明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赔了2000元,但因他拿不出保险合同原件,法院直接认定“无法查明投保关系”。结果?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2000元损失,全部转嫁到陈某个人头上。对企业而言,无论是车辆保险、财产险还是责任险,如果只口头投保或随意丢弃合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不认账”,企业只能自掏腰包!

  2. 索赔时别当“甩手掌柜”
    原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竟也未要求陈某提供保险合同就直接起诉。现实中,很多企业遇到事故后,只顾着修车、赔钱,却忘了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如合同、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打官司时才手忙脚乱找材料,败诉就成了必然。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合同电子化+纸质备份双保险:所有保险合同扫描存档至企业云盘,同时在财务部、法务部各存一份纸质原件,避免丢失。
事故现场“三步走”:出险后立即拍照录像→联系保险公司定损→要求对方书面确认投保信息(比如让保险公司盖章回执)。
定期自查“证据链”:每季度让法务抽查高风险合同(如保险、采购、租赁),确保每份合同都能“随时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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