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成立不以出票为限,上车过程受伤承运人须担责-天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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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6民终7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9月2日7时20分许,李某方驾驶面包车免费将周某秀从家中接送至高速入口处,周某秀再乘坐大客车前往武汉。7时25分许,周某秀在登上大客车第二级台阶时,因前面的乘客拥挤往后倒,致其摔倒在地受伤。后李某方将周某秀送回家中,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住院18天,医疗费用由李某方支付。经鉴定,周某秀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1000元,误工时间150日。
法院判决:湖北某集团天门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周某秀各项经济损失126126.95元(包括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知道的3个关键点
1. 合同成立≠必须出票!口头约定+交易习惯同样生效
很多运输企业以为"没买票就不算乘客",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周某秀虽然还没掏钱买票,但她提前和司机李某方约好行程,李某方还专门用面包车接送她到高速口——这种"先上车、上高速再买票"的操作在当地是常见做法。法院直接认定:客运合同从她踏上车台阶那一刻就成立了!
企业避坑指南:
- 别再死磕"出票才算数",日常运营中的接送、预约、口头承诺都可能构成合同
- 建议在发车前明确告知乘客"未购票不视为运输关系成立",并保留书面记录
- 对免费接送服务要格外谨慎,最好签简单协议说明责任边界
2. "运输过程"包含上车下车!车辆没发动也要担责
企业常误以为"车没开动就不用负责",但法院明确:从乘客接触车辆到完全离开的全过程都算"运输过程"。周某秀在第二级台阶摔倒时,车确实还没启动,但因她已开始登车动作,承运人就必须保障安全。
企业避坑指南:
- 重点排查上下车环节风险:台阶防滑处理、安排专人引导拥挤客流
- 安装上下车区域监控,避免"说不清谁的责任"
- 对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主动提供搀扶,留存服务记录
3. 赔偿责任≠必须你犯错!无过错也要赔,除非能证明对方作死
最要命的是:运输企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简单说就是——除非你能证明乘客是自己故意跳车或明知骨折还硬上,否则一律要赔。本案中企业拿不出周某秀"重大过失"的证据(比如她醉酒闹事),就只能认栽。连1000元后续治疗费(还没实际发生!)和误工费都全认了,就因为她有营业执照证明在做生意。
企业避坑指南:
- 建立事故现场快速取证流程:5分钟内完成伤者状态、环境录像
- 要求乘客签署《安全告知书》,重点标注"上下车注意台阶"等提示
- 为司机配发便携记录仪,避免"公说公有理"的扯皮
划重点:运输企业别再幻想"没事故就没事"!本案中司机李某方垫付了医疗费,本以为能了结,结果公司照样赔了12万多。一次台阶摔倒,代价是全年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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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处理。文中观点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研究中心2026年2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