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转让时债务处理不当将承担全部责任-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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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9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9月24日,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阳新县某超市签订《商品合作合同》,约定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阳新县某超市提供日化、洗漱用品等,30日月结。2024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并由阳新县某超市刘某出具欠条“白沙某超市欠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127258元。”经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无果,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2024年2月28日,刘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阳新县某超市的所有设备、设施转让给乙方,设备、设施的转让费用为1080000元,原阳新县某超市所有债务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由甲方自行承担。
还查明,阳新县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现未营业,也未注销。白沙镇某购物广场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已注销。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阳新县某超市(经营者张某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7258元;同时驳回了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他被告(包括新接手的张某某和已注销的白沙镇某购物广场中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一个致命漏洞:转让店铺时,如果债务没处理干净,原店主可能要“背锅”一辈子!
具体来说:
- 债务不会因转让自动消失:阳新县某超市的经营者张某某把店“卖”给张某某后,以为欠款就和自己无关了。但法院明确说,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必须由原经营者个人承担,除非新旧双方和债主三方协商一致。本案中,转让合同只写了“债务与新店主无关”,但没通知债主(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更没让债主签字同意,所以债主照样能找原店主要钱。
- 新店主也能“全身而退”:张某某接手店铺时,在转让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所有债务我自己不负责”,法院就支持了他。这意味着,新店主只要签好免责条款,就能合法“甩锅”,而原店主只能自认倒霉。
- 个体工商户风险最大:和公司不同,个体工商户(比如小超市、小餐馆)的债务要用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房子、存款等)还!本案中张某某就算店铺关门了,法院也能直接执行他个人的钱包。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转让前必须“清账”:卖店前,先把所有欠款结清,让债主签收据。如果暂时没钱,也要和债主签三方协议,写清楚“新店主愿意承担这笔债”。千万别学本案原店主,只和新店主私下签合同,却把债主晾在一边。
✅ 转让合同要“滴水不漏”:光写“债务无关”不够!必须列明具体欠了谁多少钱、由谁在什么时间还。比如:“截至2024年2月28日,阳新县某超市欠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127258元,由原经营者张某某在30日内付清”。
✅ 新店主别当“糊涂虫”:接手店铺时,务必要求原店主提供完整债务清单,并去税务局、银行查证有无隐藏欠款。否则你可能买到“设备”却背了“债”,就像买手机结果附赠了一堆话费欠单!
记住:生意可以转让,但债务不会自动“人间蒸发”。一次疏忽,可能让你多年积蓄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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