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直接索要工程款即使工程未验收但已使用-应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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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民终16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7年,周某平登记成立湖北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平。2009年7月1日,该项目部与应城市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工程3#楼、13#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时周某平、湖北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2010年5月12日,周某平独资登记成立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7月22日,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成为案涉工程开发商。2009年7月1日,湖北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与应城市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陈某签订两份《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应城市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3#楼、13#楼,其中3#楼造价630元/㎡,13#楼535元/㎡,工程封顶付40%、验收合格付至70%、竣工验收后6个月付25%,5%保修金期满付清;塑钢门窗工程款需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另认定,陈某借用应城市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了上述工程。2014年,工程完工后交付给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因未付清工程款,应城市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起诉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后者以"某丰公司非实际施工人"抗辩,某丰公司随后撤诉。
还认定,3#楼建筑面积6704.37㎡,13#楼5032.72㎡;3#楼塑钢门窗面积479.24㎡,13#楼512.73㎡。截至陈某起诉时,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款4212320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应城某宏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陈某257万余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给所有发包方企业敲响警钟:你用了房子,就得付钱!别以为"没验收"就能当挡箭牌。很多老板可能觉得"合同是我和公司签的,个人不能找我要钱""工程没验收合格,凭什么付全款",但法院的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些幻想:
风险一:挂靠施工≠能躲开付款责任
陈某借了某丰公司的资质干活,合同名义上是和某丰公司签的。但法院认定:开发商早就知道实际干活的是陈某(一审中开发商曾以"某丰公司非实际施工人"抗辩),所以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钱,不用绕过某丰公司。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和正规公司签合同就安全,却不知:
- ✅ 如果你明知背后是个人挂靠还配合施工,法律就把你和实际施工人视为"事实合同关系";
- ❌ 事后甩锅说"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不关我事",法院根本不认!
风险二:擅自使用=默认工程质量合格
开发商2014年就接收房子并对外销售,直到2022年才说"工程没验收,质量有问题"。法院一针见血:你明知没验收还敢用,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明: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已使用的,不得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简单说:
- ✅ 你卖了房子收了钱,就等于承认房子能住;
- ❌ 想用"墙体要修补""没验收"当借口拖工程款?法院直接驳回!
风险三:拖延付款=白送利息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2%付民间借贷利息",但陈某聪明地按银行利率主张,法院照样支持。更关键的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某丰公司首次起诉日)起算——哪怕你拖8年,该付的利息一分不少!企业常犯的错:
- ✅ 以为拖着不付能逼施工方让步;
- ❌ 结果本金+8年利息,反而多赔几十万!
四、企业实操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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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真干活的人"是谁
- 签合同时别只看公司公章!要求承包方提供施工团队社保记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确认是否挂靠。
- 行动建议:在合同里加一句"如发现实际施工人与签约主体不符,发包方有权暂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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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前打死不用
- 即使销售急需,也要等质监站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再交房。本案开发商因2013年就卖房,彻底丧失抗辩权。
- 行动建议:工程尾款支付必须绑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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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付款留证据
- 本案开发商主张"已付10万元未扣减",但拿不出凭证被法院驳回。
- 行动建议: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要求施工方每次收款后签《付款确认书》,微信转账务必备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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