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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减-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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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12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月27日,宜城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城某程建筑有限公司经协商,就宜城荣豪商业城C、D区项目签订了《C、D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程建筑公司承包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内外墙抹灰及外墙保温、楼梯天棚及墙面粉刷、一层细石混凝土地面及屋面工程。李某作为某程建筑公司代表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和签名。合同签订后,李某(作为需方、甲方)与某鹏建材公司(作为供方、乙方)协商约定由甲方为其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该工程项目实际由李某、武某、史某三人共同以某程建筑公司名义合伙施工。2014年7月5日,李某与某鹏建材公司补签了《预拌混凝土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预计混凝土总方量为4000方,单价为C15等级230元/方、C35等级280元/方、C40等级295元/方,甲方确定由史某、武某验收,供货时间从2014年4月1日至12月30日。该合同对价格说明、供泵服务、质量标准、供货方式、货款结算、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第2款付款方式规定:"商砼送至3000方,甲方支付乙方60%商砼款,工程封顶完工甲方支付至商砼款80%,余款甲方在停用商砼两个月之内付清所有款项",第4款规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第九条第4款对违约责任还规定:"工程连续停工或者甲方停止要货超过45天,视为本合同标的执行结束,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全部款项"。某鹏建材公司监事李冬云以公司代表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名。自2014年4月1日至8月18日,原告某鹏建材公司向三原告供应商品混凝土,经对账共计供应2217方、应收货款634735元,由被告史某签名予以确认。2014年8月18日后,宜城荣豪商业城工程项目停工,直到2016年6月才重新启动。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4日,原告某鹏建材公司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三原告供应商品混凝土,经对账共计供应3849方、应收货款1045955元,由被告史某签名并加盖"宜城某程建筑有限公司荣豪商业城项目部"印章予以确认。原告某鹏建材公司合计供应商品混凝土6066方、应收货款1680690元。截至2016年8月4日对账,某鹏建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6日供货共计商品混凝土3049方。三原告截至2016年8月2日共付货款40万元,后来于2016年9月2日付款15万元、10月21日付款30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付款10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付款6万元,共计付款101万元,实际结欠货款67069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无果,遂导致本案诉讼发生。

法院判决:李某需向某鹏建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670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70690元为基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上浮50%,从2017年3月4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武某、史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并不等于能拿到手的赔偿。很多企业主认为,把违约金写得越高越能约束对方,殊不知这可能只是"纸面上的保障"。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25%)支付滞纳金,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终调减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实际利率可能只有6%-8%左右。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1. 违约金要"合情合理",不能贪高
很多老板在签合同时,看到"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条款就觉得很"解气",认为这样对方就不敢拖欠。但实际上,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法院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予以调减。在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损失就是货款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一般在4%-6%左右,所以约定年化18%以上的违约金往往得不到法院全额支持。建议企业设定违约金时,参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较为稳妥。

2. 保留损失证据比约定高违约金更重要
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除了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实际损失,所以法院只能按资金占用损失来调整违约金。如果企业能提供因对方违约导致的额外损失证明(如为追讨货款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资金短缺导致的停工损失等),法院就可能支持更高的违约金。因此,日常经营中要注意保存各类损失凭证,不要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当时没留证据"。

3. 合伙经营要签好内部协议
本案三个合伙人李某、武某、史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即使只有一人签合同,其他合伙人也要对全部债务负责。很多小企业、工程项目采用合伙模式,却只重口头约定不签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合伙人之间互相推诿,最终可能"一人欠债,三人背锅"。建议合伙创业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

4. 工程停工不等于合同终止,要及时确认
本案工程停工22个月,但双方未及时处理已供货款问题,导致后续纠纷。很多企业在工程暂停时,以为"等复工再说",结果一拖就是几年。正确的做法是:一旦工程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本案合同约定停工超45天视为合同结束),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结算付款,避免损失扩大。

5. 对账要规范,避免"秋后算账"
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详细的供货记录和对账单,这是胜诉的关键。但很多企业对账时只做口头确认,或让非授权人员签字,导致证据效力不足。建议:①每次供货后及时签收;②定期书面确认欠款金额;③重要对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最后提醒企业主:法律不是越严苛越好,而是要"合理有效"。就像开车不能光靠刹车片厚,更要掌握好油门和方向。一份既能约束对方又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合同,才是企业最有力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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