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确认欠款后不支付将面临高额违约金风险-老河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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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19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15日,葛洲坝某口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商砼公司")与湖北某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固钢结构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恒固钢结构公司向葛洲坝商砼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总数量约为12000立方米,总价款约3240000元,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每2000方结算一次,支付货款70%,余款在主体封顶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如逾期付款,每天应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履行完毕后,2020年8月底,葛洲坝商砼公司向恒固钢结构公司发送《对账函》,确认恒固钢结构公司欠款1623212元。2020年9月3日,恒固钢结构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栏内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双方就所欠货款对账确认后,因被告仍未付款,葛洲坝商砼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恒固钢结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货款1623212元,并以该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生效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对账确认后的付款义务不可忽视,否则将付出惨重代价
这个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却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一旦对账确认欠款,就必须立即支付,否则将面临高额违约成本。
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企业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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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即债务"原则不可小觑
本案中,恒固钢结构公司最大的失误是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信息证明无误"。这一简单动作,在法律上相当于对债务的确认。法院据此认定2020年9月3日为付款截止日,从这一天起计算违约金。很多企业认为"先确认欠款,等有钱了再付",这种想法在法律上非常危险! -
违约金计算标准远超想象
合同约定的日3‰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09.5%!虽然法院考虑到过高调整为日1‰(年化36.5%),但以162万元本金计算,每天的违约金就高达1623元,一个月就是近5万元。企业千万别以为"拖一拖没关系",一个月拖延可能就多付出一辆小汽车的钱。 -
律师费等费用约定≠全额支持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律师费,但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万元。这是因为企业常常在合同中约定高额律师费,却忽略了"合理性"原则。法院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等因素综合判断,过高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 -
缺席庭审=放弃所有抗辩机会
本案中被告缺席庭审,失去了提出"违约金过高应调整"、"对账确认有误"等抗辩的机会。很多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不理睬",以为这样就能拖延时间,结果反而彻底丧失了维护权益的机会。
企业防范建议:三步走避免"对账陷阱"
第一步:建立科学的对账审批流程
- 对账函必须经财务、法务双重审核后再盖章
- 对账确认前应核对原始送货单、验收记录等原始凭证
- 建议在对账函中增加"本确认仅表示收到该函,具体金额以双方最终核对为准"等限制性表述
第二步:合理设定合同条款
- 违约金建议约定在日0.5‰-1‰之间(年化18%-36%较为合理)
- 律师费条款应明确"以实际发生且合理为限",避免约定固定高额数额
- 明确约定对账期限,如"应在收到对账函后7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无异议",防止对方无限期拖延
第三步:欠款处理要"快准狠"
- 一旦确认欠款,应立即安排付款或协商分期
- 如确实无法支付,应主动联系对方说明情况并签订还款协议
- 收到诉讼材料后,必须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切勿消极应对
记住:商业社会中,"确认欠款"不等于"有钱再付",而是等于"今天不付,明天就加钱"。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多付出几十万的成本,这种"冤枉钱"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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