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大幅调减,企业应合理设定-丹江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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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12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9月2日,丹江口某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果物业公司")通过开发商邀请方式入驻奥华御园小区。2010年9月11日,陈某、范某(二人为夫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小区C5幢2单元502号房,建筑面积92.57㎡(2010年9月17日交付)。当日,范某与某果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入住协议》,约定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0.8元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月每户4元;物业费自交房日起算,延期三个月缴纳的,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4年,丹江口市物价局发放《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确认物业费标准为多层0.7元/月/㎡。某果物业公司向小区公告自2014年起按高层1元/月/㎡收费,但实际按0.7元/月/㎡主张权利。陈某于2018年2月补交了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的物业费558元,未对缴费标准提出异议。截至目前,陈某、范某拖欠2014年3月至2020年12月物业费5339元(93.01㎡×0.7元/㎡×82月)、2014年3月至2020年8月垃圾清运费234元(3元/月×78月),合计5573元。某果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费及2018年至2020年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5139元。陈某、范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
法院判决:陈某、范某支付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5573元、违约金1115元(按欠费总额20%计算),合计6688元;驳回某果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物业费追缴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物业公司"赢了官司却没拿全款",实则暴露出企业常见的三大法律陷阱,尤其值得物业、服务类企业警惕:
1. "天价违约金"约定等于白纸一张,法院会直接"打折"
某果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日千分之五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想靠高额违约金震慑欠费业主。但法院认为这明显过高,直接将违约金砍到欠费总额的20%。为什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以"惩罚"为目的,必须与实际损失相当。物业公司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通常年化6%左右),日千分之五的约定远超合理范围。企业教训:签订合同时,违约金建议设定在欠款总额10%-20%之间,或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过高反而让法院觉得企业"不讲理",最终得不偿失。
2. 价格变更必须"留痕",口头通知等于没说
某果物业公司在2014年收到物价局监审证后,仅在小区贴公告改收费为1元/㎡,但实际按0.7元/㎡起诉。法院之所以支持0.7元标准,关键是因为:
- 物价局文件明确0.7元为合法标准;
- 陈某2018年交费时未对价格提异议,视为默认接受。
企业教训:价格调整必须三步走:①取得政府批文(如物价局监审证);②书面通知业主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微信截图、公告照片+公证);③让业主签字确认。如果某果物业当初让业主签个《价格确认书》,就能按1元/㎡收费,不至于少收近千元。
3. "不到庭=认输",缺席审判风险巨大
陈某、范某收到法院传票却不出庭,结果自动丧失抗辩权:既不能质疑物业服务质量,也无法协商减免欠费。法院直接按物业公司单方证据判其全额支付。企业教训:作为服务企业,遇到业主拖欠时:
- 定期发《催缴函》:用EMS邮寄并保留签收回执,这是起诉的关键证据;
- 服务过程留痕:清洁、维修等服务拍照片/视频,让业主在工单上签字;
- 别拖"死账":本案欠费从2014年拖到2020年,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收集。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欠费,法院可能直接驳回!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违约金别贪高、价格变更要留证、欠费催收趁早办。物业服务本质是"信任生意",企业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用合理规则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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