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息约定可能被法院调低-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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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13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2年4月3日,被告张某为建设华展中央花园12#、1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以江西某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义,与原告长丰某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混凝土。合同规定:张某需在工程进度到六层、十二层等节点支付70%货款,竣工后3个月内结清全款;若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原告需提供50%混凝土发票和50%水泥发票。
2015年4月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张某欠款1446150元,并约定:欠款按月3分(即月利率3%)计算利息,每月底结算一次。此后,张某分三次支付了140万元本金(2016年1月付40万元、4月付10万元,2018年2月付90万元),剩余46150元未付。张某和方某多次在利息计算表上签字注明“情况属实”。张某辩称还款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且因原告未开发票才拖延付款;方某称自己只是张某的员工,未同意还款,仅是帮忙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剩余货款4615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算,直至付清);驳回原告要求方某共同还款的请求及其他过高利息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张某和原告分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讨要货款”,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三个“坑”。我们用大白话说清楚,帮您避开风险:
1. 别乱写“高利息”,法院可能直接砍掉一半!
原告和张某约定月息3分(年化36%),但法院只支持了月息1%(年化12%)。为啥?因为法律认为,违约金是“补偿损失”不是“发横财”。如果约定的利息远高于实际损失(比如银行贷款利率),法院会大刀一剪——参考市场行情调低。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违约金别拍脑袋定!参考当前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般不超过年化12%-15%比较稳妥。
- 如果对方欠款,及时催收并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催款函),证明实际损失,这样万一打官司,法院更可能支持合理利息。
2. “没开发票就不付款”?法院:这理由不成立!
张某一直强调“原告没开发票,所以我可以不付钱”。但法院明确说:发票是税务问题,不是付款的挡箭牌!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否则企业不能以此拖延。
企业怎么做:
- 开发票要主动、及时:收到货款后尽快开票,避免对方以此扯皮。
- 合同里写清楚付款条件:比如“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付款”。这样万一纠纷,您才有理有据。
3. 签字要当心!写“情况属实”可能被当成“帮人还债”
方某只是在利息表上写“情况属实”,就被原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幸好法院认为:光写“情况属实”不算承认债务,必须有明确“我愿意一起还钱”的意思表示。但这次侥幸,下次未必!
企业怎么做:
- 员工签字前先问清:这文件是“证明事实”还是“承诺还钱”?如果是后者,必须经老板书面授权。
- 模板化签字用语:比如写“仅用于核对数据,不视为债务承担”,避免模糊表述。
总结一句:合同不是“写越多越好”,而是“写对才安全”。利息别贪高、发票别拖延、签字别含糊——这些小细节,往往决定企业输赢。
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纠纷都源于合同“差不多就行”的侥幸心理。征和律师事务所推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用实战经验帮您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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