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起算点应以主体结构验收为准-大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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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100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7日,新城某乙公司(甲方)与宁夏某甲公司签订《黄石大冶项目一地块商业桩基及一地块二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城某乙公司将其开发位于大冶北站对面(吾悦广场)项目一地块商业桩基及一地块二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宁夏某甲公司施工;桩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宁夏某甲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22年4月份,宁夏某甲公司施工的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先后通过验收。2022年8月12日,双方就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完成最终结算,确定工程总结算价19859754.60元。2023年3月10日,案涉工程主体结构通过质量验收。2023年11月17日,案涉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2月15日,案涉工程所在的大冶吾悦广场举行开业典礼。新城某乙公司按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现剩余913153.63元质保金未付。
另查明,新城某乙公司由新城某甲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注册成立,2022年4月15日增加案外人武汉某下置业有限公司为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质保期应以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日(2023年3月10日)的次日(2023年3月11日)起算,两年质保期于2025年3月10日届满,加上一个月付款期限,付款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法院判决新城某乙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支付质保金913153.63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利息;同时驳回宁夏某甲公司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要求新城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核心观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以主体结构整体验收合格日为起算点,而非局部工程(如桩基、基坑支护等)的验收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法院将结合工程整体验收情况确定质保期起算时间。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1. 质保条款要具体明确,避免"模棱两可"
本案中,双方在主合同和附件中对质保期起算时间的表述存在差异:主合同写"自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附件却写"从竣工验收合格、集中交付之日起"。这种模糊表述直接导致了90多万元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争议,最终企业不得不应诉。
防范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等关键术语明确定义
- 明确区分局部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验收的法律意义
- 避免使用"集中交付"等主观性强、难以量化的表述,改为具体日期或可验证的客观标准
- 建议写法:"桩基工程质保期自主体结构整体验收合格报告出具之日(以住建部门备案日期为准)起算,而非局部桩基验收日"
2. 质保期起算点决定你的"钱袋子",必须重视
很多施工企业认为"工程验收了就能拿钱",但本案告诉我们:局部工程验收不等于整体工程验收。宁夏某甲公司2022年4月就完成了桩基验收,却要等到2023年3月主体结构验收后才开始计算质保期,导致质保金多扣留了近一年。
防范建议:
- 施工方:在合同中争取对局部工程单独约定质保期起算点,或约定"分段验收分段支付质保金"
- 发包方:如果想延长质保期,应在合同中明确"以整体工程验收为准",但不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 双方都应保留好各阶段验收文件,特别是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
3. 已售房屋项目难享优先受偿权,提前规划回款路径
宁夏某甲公司还想"万一拿不到钱就拍卖工程",但法院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大部分已出售,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根据法律规定,已售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方很难行使优先受偿权。
防范建议:
- 施工方:在工程预售前就要关注回款保障,可要求开发商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 对于已进入销售阶段的项目,应缩短进度款支付周期,减少质保金比例
- 发包方:要意识到房屋销售会影响施工方权益,在销售时应预留足够工程款
4. 独资转多股东≠自动免除连带责任,财务独立是关键
宁夏某甲公司试图让新城某甲公司(原唯一股东)对新城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2022年4月前是独资公司,但两公司财务独立,有各自审计报告证明,因此不支持连带责任。
防范建议:
- 母公司:如果是集团公司,务必做好财务隔离,包括:
- 各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 严格区分财务核算,避免资金混同
- 每年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 重大资金往来要有合同依据
- 子公司:不要让母公司随意调拨资金,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写给企业老板的一句话:合同里多写10个字,胜过法庭上多打10场官司。质保条款看似简单,实则关乎企业现金流安全,务必请专业律师把关,不要因小失大!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务必对质保期起算点、支付条件等关键条款进行"压力测试"——假设发生争议,这些条款能否经得起法院推敲?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趁早修改,避免日后"质保金变'无保金'"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