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方逾期办证违约金上限可能被法院设定为房款1%-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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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8日,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太和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太和某某府项目某号楼某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25.37平方米、总价款862748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应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62748元,余款60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经综合查验合格;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1、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该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届满前10日将办理交付手续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附件四约定: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如未在出卖人第一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视为违约,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太和某公司交付了房屋。后太和某公司多次要求王某办理不动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未果,于2023年9月20日委托律师向王某邮寄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后7日内(即2023年10月3日前)办理。王某于2023年9月26日签收律师函,但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太和某公司遂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王某必须在30天内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并向太和某公司支付违约金8627元(原主张15万多元,大幅降低),同时驳回太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违约金可能“打骨折”!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买方王某不守信用,但真正坑了太和某公司的,是合同里那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法院一查,发现这个条款是开发商单方面定的格式合同,明显加重了买方的责任,却没给买方留退路。比如,合同里只说买方逾期要赔钱,但没提如果开发商自己拖延办证该咋办。这种“双标”条款,法院直接判定无效!最后违约金从日万分之六砍到日万分之一,还设了上限——只赔总房款的1%(8627元),远低于公司主张的15万多元。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 别迷信“霸王条款”:很多企业觉得合同里写得越狠越能震慑对方,但法院最讨厌“只约束对方、不约束自己”的格式条款。像本案中,违约金高得离谱(日万分之六,一年就超20%),又没配套约束开发商的义务,法院肯定会调低甚至作废。
- 违约金要“有理有据”:设定违约金时,想想它是否真的能覆盖你的实际损失。比如本案中,开发商说银行保证金被扣是损失,但没证明具体金额。如果合同写清楚“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1%”,反而更容易被法院支持。
- 催告流程必须留痕:太和某公司赢在证据充分——律师函、邮寄记录、签收回执都齐全。企业以后发催款通知,一定要用书面方式(如快递、邮件),并保存对方签收证明,否则法院可能说“你没尽到通知义务”。
简单说:合同不是写得越狠越好,而是要公平合理。否则打官司时,你自以为的“护身符”,可能变成废纸一张!
作为企业,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把合同写规范。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性价比极高——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纠纷处理全覆盖,还能先试用再付款,满意才收费。用专业把关,让您的生意少踩坑、多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