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充分说明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当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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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0582民初12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6日,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NX611号的小型轿车在荆门市××镇漳河水库王家湾渡口垂钓后欲离开时,因路面湿滑,致车辆起步时自漳河水库岸边后滑至水库中,造成车辆落水受损的事故。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当阳支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徐某对车辆进行了施救,支付施救费600元。徐某将车辆救起后送往荆门恒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双方签订了《车辆维修合同》,约定包干维修价格为55000元,徐某已支付该维修费。2017年10月30日,徐某委托湖北仲某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2017年11月15日,湖北仲某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仲某鉴字[2017]15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本次事故车辆在2017年10月30日的修复费用为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徐某支付评估费2900元。
徐某所有的鄂ENX611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11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10日24时止。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该条款的释义部分对坠落解释为: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徐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签名,表示已悉知并接受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条款的内容并自愿投保。
2017年10月31日,某保险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向徐某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其内容有:接到报案后,我司立即启动理赔程序,经仔细核查,标的车在漳河水库边爬坡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滑入水库中,现场标的车未与外界物体发生碰撞且地面与水面无落差不属于坠落范围。我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标的车受损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我司对此次事故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判决结果:某保险公司当阳支公司需向徐某赔付保险金55600元(包括车辆实际维修费55000元和合理施救费600元),同时驳回徐某关于评估费和代步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时,如果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徐某的车滑进水库,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坠落'定义"为由拒赔,但法院认为"坠落"应按普通人理解,而不只是按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
为什么保险公司明明有徐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声明,还是输了官司?关键原因有三点:
1. "签了字"不等于"说明白了"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就代表他理解了"坠落"的特殊定义(必须"整车腾空")。但法院认为,仅仅让客户签字确认,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这个专业术语做了清晰解释。就像你卖手机给老人,不能只让他签"已了解所有功能",却不实际演示怎么用——合同也是同样道理。
2. "专业解释"要能让普通人听懂
保险条款把"坠落"定义为"整车腾空后下落",排除了车辆滑入水库的情况。但对普通人来说,"从岸边滑进水里"明显就是"坠落"。法院认为,这种专业定义与日常理解差别太大时,应当按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解释合同。
3. "实际损失"比"评估价格"更重要
徐某花了55000元修车,却拿着62000元的评估报告索赔。法院只认可实际支出的55000元,还指出他额外花2900元做评估是"自己扩大损失"——因为维修合同和发票已经足够证明损失金额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第一招:别让客户"盲目签字"
- 修改你的合同:对免责条款用加粗、变色等醒目方式标注,比如把"重要提示"做成单独一页
- 实操案例:某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对"争议解决条款"单独弹窗,必须用户点击"我已阅读并理解"才能继续
- 证据保存:录音录像签约过程,或让客户手写"本人已理解第X条关于XXX的说明"
第二招:用"人话"解释专业条款
- 错误做法:"根据保险法第XX条,非整车腾空不属于坠落"(客户听不懂)
- 正确做法:"注意:只有车子完全飞起来再掉下来的才算'坠落',比如从悬崖飞出去;但像路边滑进水沟这种情况不算"(配示意图更佳)
- 企业自查:把合同条款念给没学过法律的家人听,如果他们能复述重点,说明解释到位了
第三招:损失认定要"实事求是"
- 当客户提出索赔时,快速核实实际损失凭证(如维修发票、合同),不要纠结于评估报告
- 主动提醒客户:"您不需要额外做评估,只要提供正规维修单据即可",避免客户自行扩大损失
- 建立内部标准:明确哪些费用属于"必要合理"(如本案600元施救费),哪些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如重复评估费)
特别提醒: 2023年《民法典》实施后,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要求更严格。某大型物流公司曾因在运单背面用5号小字写免责条款,结果货损时被判全额赔偿,损失比正常理赔多出3倍!
记住:签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建立信任的第一步。花10分钟把关键条款讲清楚,可能帮你省下10万元的官司钱。企业法务或业务人员在签约时多问一句"您对这部分有疑问吗?",就能避免很多纠纷。毕竟,法律不保护"假装尽到说明义务"的企业,只保护真正用心服务客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