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外包合同时未明确工伤责任,企业被判赔雇员损失 - 南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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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31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日,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在南陵县教育局12所学校分标段购买食堂服务项目三包中确定为中标单位。2018年9月1日,南陵县籍某幼儿园(甲方)与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利民路花园新区分店(乙方)签订了《学校食堂服务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二、从业人员的招录: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由乙方按照食堂从业人员的相关要求组织招录,也可以由甲方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2.从业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按月为从业人员发放。购买食堂服务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工作事故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等等。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利民路花园新区分店系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戴某在籍某幼儿园食堂从事食堂餐饮工作,戴某的工资每月由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发放。2018年12月13日,戴某在籍某幼儿园的食堂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三节骨折,术后伴有感染。经安徽铜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构成十级伤残,三期鉴定为误工期210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105天。戴某的医疗费共计花费48551.64元,新农合报销14091.20元,籍某幼儿园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医疗费5000元,尚有医疗费29460.44元未与报销,事发后,戴某的儿媳出具了欠条在籍某幼儿园支取了医疗费5000元,戴某的丈夫出具了欠条在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支取了10000元。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籍某幼儿园认可戴某17趟次包车费共计3400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戴某各项损失96768.35元(因其承担80%责任,戴某自身承担20%),籍某幼儿园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外包服务合同责任不清,企业可能“背锅”赔偿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在外包服务中,如果合同没写清楚“谁负责工伤”,自己就得掏钱赔员工。南陵县某乡餐饮有限公司以为只是代发工资,实际干活归幼儿园管,就不用担责。但法院一看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工伤由乙方(即某乡公司)处理”,立马认定某乡公司是“雇主”,必须赔钱。即使员工在客户单位场所受伤、由客户单位安排工作,只要合同约定责任在你,法院就认这个理儿。
企业怎么防风险?记住这3点:
- 合同条款别“糊弄”:签外包合同时,别光看工资怎么发、服务费多少,重点盯紧“责任归属”条款。比如工伤、事故谁负责?保险谁买?如果像本案合同一样简单写句“由乙方妥善处理”,等于给自己埋雷。建议改成“乙方仅负责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由甲方(客户单位)承担”或明确双方分担比例,避免模糊表述。
- 别让“实际操作”和“合同”打架:本案中,某乡公司辩称“员工是幼儿园招的、工作时间幼儿园定的”,但合同却约定招录和工资发放归自己。法院只认合同,不认“口头习惯”。企业在外包中,必须确保实际操作(如谁招人、谁管理)和合同条款完全一致,否则出事就百口莫辩。
- 保险要买足、买对:某乡公司只靠幼儿园买的意外险(赔了5000元),远不够覆盖损失。企业在外包服务中,务必以自己名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险,并在合同中写明“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如何分担”。别指望客户单位“顺手”帮你兜底,本案幼儿园的保险只覆盖了小部分费用。
一句话总结:外包不是“甩手掌柜”!合同写清楚责任、操作匹配合同、保险一步到位,才能避免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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