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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备案合同 不能追讨债务,企业别踩这个坑-临泉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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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21民初59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临泉某洋有限公司将高铁新城凤凰苑小区项目劳务工程承包给安徽某万有限公司施工。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21年3月28日与界首某辉有限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租用4台塔式起重机,月租费13000元/台。合同约定:若逾期15天不付租金,出租方可停机并按欠费总额每日2%收取违约金,违约方还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龙签字并盖章。

后因备案需要,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又与屹某有限公司签订内容相同的塔吊租赁协议,屹某有限公司加盖项目经理部章,马某峰在负责人处签字。2022年8月1日,界首某辉有限公司制作结算单:总费用597400元,已付230000元,剩余367400元。安徽某万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雷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公司负责人张某亮于2022年9月19日签字盖章确认。

2022年9月20日,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向临泉某洋有限公司提交《承诺书》,请求其代付剩余267400元租赁费,并承诺"若无法付款,临泉某洋有限公司可直接从账户扣款支付"。次日,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又出具欠条,承诺2022年11月支付10万元。但安徽某万有限公司未付款,临泉某洋有限公司也未代付,界首某辉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36.74万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仅支持安徽某万有限公司支付36.74万元租赁费、违约金及6000元律师费;驳回了要求临泉某洋有限公司、屹某有限公司共同担责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千万别把"备案合同"当真合同!

本案最扎心的教训是: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能追债,却因一句"仅为备案需要"丢了36万多元! 法院为什么只让安徽某万有限公司付款,却放过其他两家公司?关键在三个致命误区:

误区1:以为"盖章=有效合同",其实备案合同可能"白纸黑字也无效"

屹某有限公司虽然和安徽某万有限公司签了租赁协议,但界首某辉有限公司自己承认"签合同只是为备案"。法院一看就明白:这根本不是真实交易!合同上虽有屹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盖章,但签字人马某峰在结算单上只写"见证人",相当于说"我只是证明这事发生过,钱不归我付"。企业要注意:合同必须真实履行,否则就像写一张"假借条",法院根本不会认账。

误区2:以为"第三方承诺付款"就能赖上别人,其实没书面同意等于空气

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写承诺书让临泉某洋有限公司代付租金,但临泉某洋有限公司从未签字同意。法院明确说:"你单方面说人家要付钱,人家没答应,这不作数!"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让甲方"帮忙扣款"就行,但若甲方只口头说"知道了",没有书面确认,就像借钱给朋友只发微信没打借条——钱要不回来!

误区3:以为"签字就是认账",其实身份不同责任天差地别

结算单上马某峰写"情况属实",但身份是"见证人"而非"负责人";张某雷签字确认,但他是安徽某万有限公司员工。企业签文件时必须盯紧三点:

企业防坑指南

  1. 拒绝"备案专用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真实履行,别为图省事签"阴阳合同";
  2. 第三方付款要"双确认":要求付款方书面盖章同意,例如在承诺书上写明"我司同意代付";
  3. 结算单必须写清身份:让对方签字时注明"债务确认人"或"付款责任人",避免模糊表述;
  4. 律师费条款要具体:像本案一样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否则打官司可能白花几万块。

记住:合同不是用来"凑数"的,每一份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生死状"。 企业常因"觉得没事"埋下隐患,等对方跑路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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