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使用食物味道词汇不侵犯商标权 - 蚌埠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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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皖03民终37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主营范围为食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仓储服务;商铺配送等。百某餐厅成立于2019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让取得第4595912号“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含板鸭、死家禽、猪肉食品、食用动物骨髓、香肠、腌制蔬菜、肉干、豆腐制品、蜜饯、鱼制食品,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让取得第48925262号“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含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询价、饭店商业管理、室外广告、广告宣传,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29952号“绝味”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29类,含酱板鸭、鸭脖、鸭掌、鸭翅、鸭舌、鸭锁骨、鸭头、鸭心、鸭肫、鸭肠、鸭小肚、鸭腿、凤爪、鱿鱼、基围虾、毛豆、萝卜条、海带,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2010年10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的“绝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5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附近的百某餐厅位置、外观进行证据保全。手机位置功能实时定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百某餐厅店铺门头悬挂“绝味羊棒骨”四字,该四字同等大小,同种字体。店内收款名称为“绝味羊棒骨”。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公证支出公证费800元。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公交汽车车身广告上对其商品进行宣传,公交汽车车身广告内容为隶书字体“绝味”二字及小号字体“鸭脖”组合。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百某餐厅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百某餐厅在店招牌上用“绝味羊棒骨”四个字,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用赔钱。
三、核心观点:描述性使用通用词汇是企业的“安全区”,但需注意边界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企业用“绝味”这类描述食物味道的通用词汇来说明自家产品特点,只要不突出使用、不造成消费者混淆,就不算侵犯他人商标权。
为什么百某餐厅赢了官司?法院讲得很明白:
- “绝味”不是独创词,而是日常用语。就像我们说“这道菜真香”“味道一绝”一样,“绝味”在中文里就是“绝妙的味道”的意思,北宋诗人黄庭坚的诗里就用过。它不像“可口可乐”这种完全编出来的词那么独特。百某餐厅在招牌上写“绝味羊棒骨”,是告诉顾客“我的羊棒骨味道很棒”,属于正当描述,不是想蹭大品牌的名气。
- 使用方式很关键:百某餐厅把“绝味”和“羊棒骨”写成同样大小、同样字体的四个字,没有单独放大“绝味”二字(比如做成大招牌只写“绝味”,旁边小字加注产品)。这样一来,消费者一眼就知道这是在说羊棒骨的味道,而不是在冒充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鸭脖店。
- 商品类别完全不同:绝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主要用在鸭脖、鸭肉等禽类产品上,而百某餐厅卖的是羊棒骨。普通人不会觉得“鸭脖店”和“羊棒骨店”是同一家,更不会买错。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提示:
- 注册商标时,选词要“有个性”:尽量避开“绝味”“鲜香”“好味道”这种人人会用的词。试试组合新词(如“鲜喵喵”),或者用图形+文字增强辨识度。如果商标本身像“绝味”一样缺乏独特性,维权会很吃力。
- 使用他人商标时,守住“描述性”底线:
- 如果你要描述自家产品特点(比如“手工制作”“低糖配方”),可以放心用通用词汇,但必须:
- 和产品名称写在一起(如“低糖蛋糕”),别单独突出关键词;
- 确保字体大小一致,别让关键词“跳出来”;
- 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比如卖蛋糕的用“低糖”,不会和卖饮料的冲突)。
- 如果对方是知名品牌(如本案的“绝味”),更要小心——别在同类商品上用相似词,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你是“搭便车”。
- 如果你要描述自家产品特点(比如“手工制作”“低糖配方”),可以放心用通用词汇,但必须:
- 被起诉时,重点证明“正当使用”:保留设计草图、菜单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只是在老实描述产品,没想冒充别人。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商标的独特身份”,不是“通用语言的垄断权”。企业只要诚实描述产品,不误导消费者,就能避开侵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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