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能拒赔-当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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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582民初4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8月16日3时左右,曹某源驾驶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318国道枝江市七星台镇杨林湖村路段不慎驶下道路致车辆受损,路产设施和道路旁苗木受损的交通事故。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花去修理费28735元,施救费1500元,曹某赔偿第三人路产设施受损55000元,路边绿化损失18069元。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是曹某。曹某源是曹某雇佣的司机,曹某源持A2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至2019年9月4日。鄂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枝江某寿财险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车损失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32558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均约定了不计免赔条约,保险期间2019年7月2日至次年7月1日。
法院最终判决枝江某寿财险支公司赔偿曹某损失人民币103304元(包括车损28735元、施救费1500元、路产损失55000元、绿化损失18069元)。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但对企业防范保险风险具有普遍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购买保险时,往往只关注保费高低和保障范围,却忽略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结果一旦出险,才发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才追悔莫及。
案件核心问题:保险公司以"司机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车"和"车主试图更换驾驶员"为由拒赔,但法院为何还是判保险公司赔钱?
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签合同时,已经向车主明确解释了这些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做到两点:一是用加粗、加黑等方式让投保人一眼就能注意到;二是必须口头或书面向投保人解释清楚这些条款的意思。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即使合同里写了免责条款,法律上也视为不存在!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签了一份"隐形合同":你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真出事时才发现,某些情况根本不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明有理由拒赔(司机实习期驾驶半挂车确实违规),却因自己工作不到位而败诉,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防范风险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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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不能只看价格
很多企业为了省钱选择低价保险,却不知便宜的保险往往"免责条款"更多、更隐蔽。建议企业在购买保险时,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特别关注"哪些情况不赔"。最好让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
留存沟通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保险公司败诉,就是因为拿不出已告知免责条款的证据。企业作为投保方,也应保留好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如果保险公司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一定要让他写进合同或补充协议。 -
员工资质管理要严格
本案中司机曹某源在实习期驾驶半挂车,属于明显违规。企业要特别注意:- 严格审核司机等关键岗位员工的从业资格
- 建立员工证件到期提醒机制(如驾照实习期、从业资格证等)
- 禁止让无资质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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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处理要规范
保险公司指责车主"试图更换驾驶员",虽未被法院采信,但也提醒企业:- 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
- 如实向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切勿擅自改动现场或提供虚假信息
- 重大事故可同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总结:保险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的护身符,而是一份需要双方认真对待的法律合同。企业作为投保人,既要擦亮眼睛看清条款,也要规范自身管理;保险机构也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把合同一甩了事。只有双方都诚信履约,保险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经营的"安全网",而不是纠纷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