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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否则要赔钱-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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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7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4日,张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签订国泰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合同编号为20****637,保险期为2024年6月24日-2025年6月24日。

张某于2024年11月2日因胸闷、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在武汉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医疗费用为59908.49元(其中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为46460元),医保统筹资金支付47885.02元,个人支付12023.47元。

保险公司以"心脏起搏器属于乙类器械应核减10%费用"为由拒绝赔付剩余款项。但法院计算后认为:(59908.49元-47885.02元-10000元免赔额)×100%给付比例=2023.47元,张某只要求赔付1795.83元属于合理主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十日内支付张某1795.83元保险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企业风险防范指南:别让"想当然"变成真损失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自己没把合同写清楚,理赔时又"自作主张"扣钱,结果不仅得赔钱,还得倒贴诉讼费。对咱们企业老板和法务人员来说,至少有三点要特别注意:

第一,合同条款不能"留白",更不能"事后补规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说"起搏器要扣10%",但翻遍保险合同也找不到这条规定。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菜单没写"米饭另收费",结账时老板突然要收10块钱,这合理吗?企业签合同时必须把所有可能的情况写明白,特别是"哪些不赔""怎么计算"这些关键点。建议:

第二,拒赔必须"亮证据",不能光靠"我觉得"
保险公司辩称"乙类器械要扣10%",但既拿不出合同依据,也提供不了医保政策文件。这就像员工报销时你说"这个不能报",却说不出公司哪条规定——老板也不能随便扣工资啊!企业遇到要拒付/拒赔的情况时:

第三,小金额纠纷更要谨慎处理
本案争议金额才1795.83元,但保险公司因为处理不当:
✓ 赔了钱 ✓ 付了诉讼费 ✓ 损了企业信誉
更麻烦的是,这种判例会成为其他客户的"维权样本"。建议企业:

最后提醒:现在老百姓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手机点几下就能查到类似判例。企业千万别觉得"客户不懂法就糊弄过去",今天一个1795元的案子,明天可能变成集体诉讼。把合同写清楚、按约定做到位,才是真正的省心省钱!

(注:文中"张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已按匿名化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