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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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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65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月30日,安徽星某有限公司中标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发包的凤凰山环山路(骑行步道)建设工程。双方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686161元,约定付款周期:按进度付款。完成合同价款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结束,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每次支付价款,承包人须提供正规的足额发票;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按工程最终审定价款的3%扣留质量保证金。

2019年1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日,凤阳县审计局出具关于凤凰山环山路(骑行步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案涉工程审计定价为5764088.49元。

2019年11月27日,成某以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安徽星某有限公司给付成某工程款2963046.43元及利息,并退还保证金385000元;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2721165.84元范围内对成某承担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1年6月7日,滁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7日,安徽星某有限公司已支付成某工程款2963046.43、利息29406.57元、保证金38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此后,安徽星某有限公司向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支付已到期的工程款2721165.84元。在诉讼过程中,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23日向安徽星某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3694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需要支付安徽星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51765.8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21165.8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此后以351765.8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合同没写的,就不能当条件!

凤阳县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说:"你没给我们完税证明、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我们不能给你钱。"但法院一查合同,发现合同里只写了"每次付款要开发票",根本没提这些额外材料。所以法院说:对不起,你不能自己加戏!

对咱们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5个"血泪教训"要牢记:

  1. 合同要写得"死死的"
    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签合同时一定要把该写的都写清楚。比如甲方想让乙方提供额外材料,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不能想着"反正以后可以要求",法院只认合同怎么写!

  2. 别当"老好人"
    乙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发票等必要材料;甲方也不能随意加条件。就像这个案子,甲方自己加了"完税证明"的要求,结果不仅要付本金,还得付利息,赔了夫人又折兵。

  3. 证据比嘴硬
    安徽星某有限公司能赢,是因为他们保存了合同、审计报告、付款记录等完整证据。建议企业养成习惯:重要文件拍照存档,微信聊天记录别删,付款一定要留凭证。关键时刻,这些就是"救命稻草"!

  4. 别玩"拖字诀"
    甲方以为拖着不付款没事?法院明确说了:该付的钱不付,就要从应付款那天开始算利息!拖得越久,利息越多,最后可能多付十几万、几十万。

  5. 实际施工人风险要防范
    这个案子还暴露出一个问题:安徽星某有限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成某,结果被实际施工人告上法庭。企业一定要规范分包管理,避免"中间人"惹祸上身。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最容易"踩坑",一个小疏忽可能损失几十万。建议企业定期做"合同体检",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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