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未遵守“先搬后采”原则需全额赔偿财产损失 - 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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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润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成立,住所地位于凤台县××乡××村东湾,经营范围为煤矸石水泥砌块、水泥砖瓦制造销售及建筑材料销售。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钱庙乡政府和矿方派员与某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对资产进行了丈量登记,形成《淮浙某电公司顾北煤矿厂站丈量记录表》和《顾北煤矿征地拆迁树木记录表》,共计25页。后因搬迁补偿事宜协商无果,某润公司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某润公司申请对案涉资产评估,法院委托安徽某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论为案涉财产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328689元,评估费12000元。
法院判决:顾北煤矿和淮浙某电赔偿某润公司328689元,驳回利息损失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严守“先搬后采”规则,拖延补偿将吃大亏!
这个案子看似是煤矿塌陷赔偿,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踩的“坑”:以为合法采矿就能高枕无忧,却因忽视搬迁补偿程序白白赔钱。法院明确指出,顾北煤矿虽是合法企业,但违反了“先征后采”“先搬后采”的铁律——开采前没先解决村民和企业的搬迁补偿问题,导致地面塌陷后损失扩大。更关键的是,企业辩称“设备已用6年该打折”,但法院因实物灭失无法核实成新率,最终按评估的全新重置价全额赔偿(32万多元),连利息都没支持。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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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开采”不等于“免责金牌”: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采矿证就万事大吉,但《矿产资源法》第32条白纸黑字:开采必须“先搬后采”。如果像本案一样边开采边扯皮,哪怕企业没主观恶意,只要造成损失就得赔。尤其涉及厂房、设备等财产,一旦塌陷毁坏,实物不复存在,法院很可能直接按重置价判赔(就像本案),企业想扣折旧都难! -
拖延补偿=火上浇油:
本案中,2013年塌陷发生后,企业拖到2019年才被起诉,中间还经历多次诉讼反复。结果呢?小纠纷拖成大赔偿——原本可能协商解决的补偿,最终法院不仅判赔本金,还让企业承担全部诉讼费、评估费(1.8万多元)。记住:补偿越早谈妥,成本越低;拖得越久,证据越难固定,赔偿额反而可能更高! -
关键证据必须当场固定:
法院为啥采信了评估报告?因为2013年丈量时,钱庙乡政府、矿方和企业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了《丈量记录表》。如果当时企业没参与清点,或记录模糊,损失可能根本无法证明。建议:遇到搬迁补偿,务必当场联合政府、受影响方签字确认资产清单,拍照录像留底——这是日后理赔的“救命稻草”!
防范锦囊:
- 开采前必做三件事:查清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企业;提前与产权人签补偿协议;政府未完成搬迁前绝不开工。
- 塌陷后立即行动:24小时内联合政府清点损失,用书面记录替代“口头承诺”,避免像本案拖到设备灭失。
- 评估别踩坑:要求评估机构明确标注“是否含折旧”,若资产已使用,主动提供购买凭证争取按成新率赔偿。
企业别再把“搬迁补偿”当小事!一个疏忽可能赔掉全年利润。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把程序走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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