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工作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故意-肥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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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各位企业老板和管理者,大家好!最近我们分析了一个真实案例,特别提醒运输、物流类企业注意:保险公司不能随便向你的员工追讨赔偿,除非员工是故意搞砸的!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结果卷入纠纷才发现“坑”在细节里。下面用大白话讲清楚这个案子,帮您避开风险。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45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7日10时左右,韩某驾驶车辆在合肥市香蒲路与石某交口附近急刹车,导致车上货物倒塌跌落受损。交警认定韩某负全责。主车登记车主是怀远县某公司,挂车登记车主是怀远县另一公司。事故发生时,实际运货的是安徽某公司,该公司在青岛某保分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事故在保期内)。货物经上海某公司评估后,青岛某保分公司赔了安徽某公司33580.17元。安徽某公司随后把“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给了青岛某保分公司。
韩某说自己是安徽某公司的员工,当时是公司派他开车送货,还提供了公司开的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青岛某保分公司却认为韩某是“外部承运人”,该自己赔钱。
法院判决: 驳回青岛某保分公司的全部请求,案子受理费和保全费都由他们自己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保险公司败诉?企业该注意什么?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保险公司想“代位追偿”(也就是赔完钱后转头找责任人要回来),但不能找被保险人的员工,除非能证明员工是“故意”搞破坏的!
法律依据很简单:《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员工(比如司机、仓库管理员)属于“自己人”,保险公司不能向他们追偿,除非员工是存心捣乱。本案中:
- 韩某是安徽某公司的员工,送货是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有工资流水、公司证明为证);
- 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说韩某“故意急刹车”,只是普通操作失误。
所以法院说:“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保险公司无权插手!”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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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物流企业(比如货主、物流公司):
- ✅ 一定要分清“自己人”和“外人”! 如果用自家员工开车送货,发生货损别慌——保险公司赔完后,一般不能回头找员工赔(除非员工故意)。但必须保留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派车单,证明员工是“职务行为”。
- ❌ 别随便签模糊合同! 本案中青岛某保分公司想咬定韩某是“外部承运人”,但拿不出有力证据(韩某否认签过承运合同)。如果企业把运输外包给个人或小公司,务必签清楚合同,注明“承运方独立担责”,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内部行为”,导致保险追偿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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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企业(比如买了物流险的公司):
- 🔍 买保险时问清条款! 重点看“代位追偿”范围——保险公司能不能追偿、向谁追偿。很多企业以为“赔完就结束”,结果被保险公司反告员工,闹得员工离职、公司声誉受损。
- ⚠️ 员工故意搞事要严惩! 如果真遇到员工蓄意破坏(比如司机报复公司故意撞车),必须第一时间报警、留证据,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或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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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延伸提示):
理赔前先查清责任方身份!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员工,除非有“故意”证据,否则别轻易起诉,否则像本案一样白花钱(诉讼费+律师费全自己扛)。
结语
这个肥西县的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保险不是“万能盾”,用不好反而惹麻烦。特别是物流、运输行业,货物损失风险高,更得提前理清员工职责、合同关系,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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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已按法律要求模糊化处理,如韩某、怀远县某公司等,均不指向真实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