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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违法分包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肥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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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1)皖0123民初45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日姚某树经同乡介绍进至桐城市某都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合安铁路站前施工总承包HAZQ-6标段工程项目,从事钢筋工。2020年8月3日,姚某树在做拱圈钢膜定位打桩时,不慎被锤子砸伤左手。当日,姚某树被送至安徽省创面与显微外科技术研究院附属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2020年8月3日至9月7日),被诊断为左拇指毁损伤、左拇指指骨粉粹性骨折伴缺损、左拇指固有动脉断裂、左拇指固有神经断裂、左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左拇指甲床挫裂伤伴缺损、左拇指指尖关节囊破损及左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2020年11月23日,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肥西工认(2020)05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姚某树所受到伤害构成工伤。2020年12月1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合劳鉴G(2020)5437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姚某树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桐城市某都劳务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向安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21年4月13日,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皖劳鉴(2021009)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姚某树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法院判决结果:姚某树应返还桐城市某都劳务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15034.61元;驳回桐城市某都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支付姚某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1万余元,仅在医疗费问题上获得部分支持。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建筑企业千万别以为把工程"一包了之"就万事大吉了!桐城市某都劳务有限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叫江某寨的个人(没有用工资质),结果工人姚某树在工地上受伤,企业想推卸责任说"我和工人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结果法院根本不买账。

核心观点很明确: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必须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很多企业老板存在严重误解,认为:

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不要把工程交给"包工头"个人!务必确认分包商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建筑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签合同前查一查对方是否"证照齐全",这是最基本的风险防范。

  2. 规范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工伤处理流程和费用承担方式。特别要约定:分包商必须为其招用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由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企业损失。

  3. 购买足额工伤保险:别以为买了商业意外险就高枕无忧了!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应为所有在工地工作的人员(包括分包工程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定义务。

  4. 建立用工备案制度:要求分包商提供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并定期检查。企业自己也要保留这些材料,万一发生纠纷,这些都是重要证据。

  5. 加强安全监管:别当"甩手掌柜"!定期检查工地安全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预防工伤事故比事后赔偿重要得多。

  6. 商业保险要明确用途:如果企业为工人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应在保单中明确"该保险不影响法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避免产生"商业保险可替代工伤保险"的误解。

记住:法律不会因为你是"不知情"就免除责任。建筑企业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整个工地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与其事后打官司赔钱,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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