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导致保修金逾期利息损失-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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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74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3日,某公司诉请安徽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某未来城花园项目已经到期的工程保修金2175241.14元。经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约定"余下本工程结算总价3%的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内满一年后十五天内付30%,满两年后十五天内付30%,五年零六个月保修期后十五天内全部付清。"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4442656.43元,剩余3%工程款即7250803.81元(241693460.24元×3%)作为工程保修金未付。案涉保修金支付的起算时间应自2023年3月29日起计算,满一年后的十五天内(2024年4月13日前),安徽某有限公司应向某公司支付保修金的30%即2175241.14元。满两年后十五天内(2025年4月13日前)应支付第二笔保修金2175241.14元。
上述事实,有《某未来城花园一期主体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24皖01**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安徽某有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2175241.14元及利息(以2175241.1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某未来城花园A-1#至A-3#、A-5#至A13#、A-15#、A区地下车库、S3#、S4#楼中尚未出售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两个关键法律风险,值得所有建筑企业高度重视:
第一,保修金逾期支付时,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会"吃大亏"。
法院判决特别指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向安徽某有限公司提交书面付款申请、付款审批单,故本院酌定安徽某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这意味着,虽然合同约定2025年4月13日前应支付第二笔保修金,但由于施工企业没有提供已提交付款申请的证据,利息只能从起诉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应付款日开始计算。简单来说,施工企业白白损失了近一个月的逾期利息(从4月13日到起诉日)。
企业防范建议: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发包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和付款审批单;
- 保留好提交凭证(如快递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对方签收回执等);
- 建立付款时间节点提醒机制,避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第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是"万能钥匙",公益设施不能作为受偿对象。
法院认为,幼儿园属于公益教育设施,2#配电房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均"不宜折价、拍卖",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对这些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只有未出售的商品房、地下车库等部分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企业防范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解哪些工程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公益设施;
- 对于包含幼儿园、学校等公益设施的项目,要特别关注付款保障条款;
- 定期了解项目销售情况,确保在房产出售前及时主张权利。
总结:施工企业不仅要关注工程质量和进度,更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一个简单的"付款申请提交"动作,可能关系到数十万元的利息损失;对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误解,可能导致数百万工程款难以收回。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定期检查关键节点,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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