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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后迟延利息不计入债权申报范围-肥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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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49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8月14日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英某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安徽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97.7万元(截止2014年1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3.9006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肥某农商行对陈莹抵押房产(他证合庐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1685元,由英某尔公司负担。

同日,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英某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肥某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72.53万元(截止2014年1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1.388%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肥某农商行对陈莹抵押房产(他证合庐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6152元,由英某尔公司负担。

上述两份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登报公告,2014年10月31日生效。2014年11月10日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

2016年8月30日,合肥中院作出(2015)合执字第00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陈莹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房产作价33128942元抵偿债务。

2019年5月17日,肥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道明某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英某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破产管理人。肥某农商行于2019年6月13日申报债权13987473.27元(截至2016年8月30日,欠本息合计47116415.27元,含案件受理费237837元,合肥中院以抵押物的流拍价33128942元抵偿债务)。

2019年7月10日,英某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出《债权审核报告》,载明:肥某农商行申报债权13987473.27元,初步审核确认5995585.4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8月30日肥某农商行的债权金额合计为39438398.3元,以抵押物抵债33128942元,尚余债权6309456.3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道明某学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予确认被告全部债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纠纷,但实际上揭示了一个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产生的迟延利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很多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可能不太理解这一点。简单来说,当一家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从破产申请被受理的那一刻起,所有债务的"计时器"就停止了。此后产生的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滞纳金等,都不再计入可以向破产企业主张的债权范围。

在本案中,肥某农商行申报的债权包含了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利息,但法院只认可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本金和利息部分。这就是为什么肥某农商行申报1398万余元,而管理人初步审核只确认了599万余元的重要原因。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关键点:

1. 债权人企业注意:不要"多报"债权

很多债权人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习惯性地把所有能算的利息、罚息都加上,包括破产后的部分。这样做不仅无法得到认可,还可能被视为不诚信申报,影响其他合法债权的确认。正确的做法是:

2. 债务人企业注意:学会"核减"不当债权

如果您是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要特别注意审核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3. 所有企业管理者注意:提前做好"破产预案"

即使企业目前经营良好,也应了解破产法律规则:

很多企业直到进入破产程序才匆忙了解相关规则,结果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失。就像本案中,如果肥某农商行在申报债权前能准确计算破产前的债权金额,就不会出现申报金额与确认金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特别提醒:破产程序中,时间就是金钱。从破产申请被受理那一刻起,所有债务的利息计算就"冻结"了。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准确把握这一关键时间点,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为不了解这些细节而在破产程序中吃亏。如果您所在企业正面临财务困境或有大额债权需要管理,建议提前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根据企业需求定制服务方案,甚至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无后顾之忧地应对各类法律挑战。

记住,法律风险防范不是成本,而是对企业未来最明智的投资。提前了解规则,才能在危机来临时从容应对,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