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主张需证据充分-当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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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3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5日,案外人方某与贵州某矿有限公司签订《矿石开采合同》,约定由方某承包贵州某矿有限公司位于松桃县寨英镇棉花坪矿山。
2013年7月8日,案外人方某与案外人卢某签订《贵州省某矿有限公司(2号井及3号井)合伙协议书》,约定方某、卢某出资比例为各占出资总额的50%。同日,方某、卢某、王某签订《贵州省某矿有限公司(2号井及3号井)锰矿股权书》,约定股东按投资额确定股权比例:方某50%、卢某25%、王某25%。
2013年9月6日,甘某向王某转账30万元。2013年9月10日,王某出具《入股证明》,载明“收到甘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投资贵州松桃某湘矿业寨英镇棉花坪矿区二号、三号井股权。在王某名下总股份25%内减去3.5%股权归甘某所有,甘某实占棉花坪矿二、三号井股份3.5%,王某将为21.5%的股权”。2014年5月30日,甘某向王某配偶黄某账户转账10万元。2014年6月27日,王某在《股权书》尾部添加“证明王某自愿将松桃某湘矿业2.3号锰矿股权转让5%给甘某,王某保留20%股权”字样。王某庭审中自认实际收到甘某投资款40万元,双方一致认可甘某所占股权比例为5%,且甘某庭审中自认投资时未要求参与共同经营且在投入资金后前往锰矿所在地进行了考察。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40万元属于投资款而非借款。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很简单:甘某投了40万给王某做矿场生意,后来矿场没动静了,甘某就想把钱要回来,说“这钱其实是借款,不是投资”。但法院不买账,为啥?因为光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没用,必须拿出铁证!
为啥甘某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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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写的是“投资”:
- 王某给甘某开了《入股证明》,清清楚楚写明“30万是买股权的”,还标出占股3.5%。
- 后来追加的10万,王某也在股权书里补了“转让5%股权”的说明。
- 甘某自己都承认:当初打钱时知道是投资,还亲自跑去矿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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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没利息、没还款时间:
- 如果真是借款,总得有张借条吧?哪怕微信说一句“这钱算借的,年底还你+5%利息”也行。
- 但甘某只有转账记录,既没约定啥时候还钱,也没说要利息,完全不符合借款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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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自己担:
- 投资就像买股票,赚了分红,亏了认栽。甘某投钱时就知道矿场有风险(高风险行业嘛),还签了协议说“不参与经营”,这明显是投资行为。想事后反悔说“其实是借款”,法院当然不支持。
企业怎么避坑?3个救命锦囊
很多老板以为“转账记录=铁证”,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钱转出去了,性质说不清,钱就可能打水漂!尤其以下3种情况,企业必须警惕:
1. 别让“口头承诺”坑了你
- 场景:朋友拉你“投点钱,不参与管理,每月固定分红”。
- 风险:如果没写进合同,事后对方说“这是投资,亏了算你的”,你告到法院也白搭(就像甘某)。
- 对策:
- 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是“借款”还是“投资”。
- 如果是借款:写明本金、利息、还款日期,最好让对方打借条。
- 如果是投资:写明股权比例、分红规则、退出机制(比如“项目黄了,按剩余资产比例退钱”)。
- 拒绝模糊话术:像“保本保息”“稳赚不赔”这种承诺,法律上基本无效,别信!
2. 转账备注别偷懒
- 场景:甘某转账时只写“投资款”,但没注明具体项目或性质。
- 风险:万一闹上法院,对方咬定“这是赠与”“这是货款”,你很难自证。
- 对策:
- 转账时务必备注用途!例如:“借款-2025年矿场项目”或“投资款-占股3.5%”。
-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里说清资金性质,别怕“显得不信任人”,这是保护自己。
3. “不参与经营”更要留证据
- 场景:甘某投钱后“当甩手掌柜”,结果项目黄了才着急。
- 风险:法律上,“不参与经营+固定回报”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但必须有证据!
- 对策:
- 即使不参与管理,也要定期要求查看项目进展(比如签收月度报告),证明你知道风险。
- 警惕“假投资真借款”陷阱:如果对方让你投钱但承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这大概率是借款,必须按借款签合同!
一句话总结
投资和借款,一字之差,结果天壤之别!钱转出去前,把“这是什么钱”写清楚、留证据,否则亏了只能自己咽——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不保护“事后诸葛亮”。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不构成法律建议。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