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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主张需证据充分-当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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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3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5日,案外人方某与贵州某矿有限公司签订《矿石开采合同》,约定由方某承包贵州某矿有限公司位于松桃县寨英镇棉花坪矿山。
2013年7月8日,案外人方某与案外人卢某签订《贵州省某矿有限公司(2号井及3号井)合伙协议书》,约定方某、卢某出资比例为各占出资总额的50%。同日,方某、卢某、王某签订《贵州省某矿有限公司(2号井及3号井)锰矿股权书》,约定股东按投资额确定股权比例:方某50%、卢某25%、王某25%。
2013年9月6日,甘某向王某转账30万元。2013年9月10日,王某出具《入股证明》,载明“收到甘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投资贵州松桃某湘矿业寨英镇棉花坪矿区二号、三号井股权。在王某名下总股份25%内减去3.5%股权归甘某所有,甘某实占棉花坪矿二、三号井股份3.5%,王某将为21.5%的股权”。2014年5月30日,甘某向王某配偶黄某账户转账10万元。2014年6月27日,王某在《股权书》尾部添加“证明王某自愿将松桃某湘矿业2.3号锰矿股权转让5%给甘某,王某保留20%股权”字样。王某庭审中自认实际收到甘某投资款40万元,双方一致认可甘某所占股权比例为5%,且甘某庭审中自认投资时未要求参与共同经营且在投入资金后前往锰矿所在地进行了考察。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40万元属于投资款而非借款。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很简单:甘某投了40万给王某做矿场生意,后来矿场没动静了,甘某就想把钱要回来,说“这钱其实是借款,不是投资”。但法院不买账,为啥?因为光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没用,必须拿出铁证

为啥甘某输了?

  1. 白纸黑字写的是“投资”

    • 王某给甘某开了《入股证明》,清清楚楚写明“30万是买股权的”,还标出占股3.5%。
    • 后来追加的10万,王某也在股权书里补了“转让5%股权”的说明。
    • 甘某自己都承认:当初打钱时知道是投资,还亲自跑去矿场看过。
  2. 没借条、没利息、没还款时间

    • 如果真是借款,总得有张借条吧?哪怕微信说一句“这钱算借的,年底还你+5%利息”也行。
    • 但甘某只有转账记录,既没约定啥时候还钱,也没说要利息,完全不符合借款的特征。
  3. 投资风险自己担

    • 投资就像买股票,赚了分红,亏了认栽。甘某投钱时就知道矿场有风险(高风险行业嘛),还签了协议说“不参与经营”,这明显是投资行为。想事后反悔说“其实是借款”,法院当然不支持。

企业怎么避坑?3个救命锦囊

很多老板以为“转账记录=铁证”,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钱转出去了,性质说不清,钱就可能打水漂!尤其以下3种情况,企业必须警惕:

1. 别让“口头承诺”坑了你

2. 转账备注别偷懒

3. “不参与经营”更要留证据

一句话总结

投资和借款,一字之差,结果天壤之别!钱转出去前,把“这是什么钱”写清楚、留证据,否则亏了只能自己咽——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不保护“事后诸葛亮”。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不构成法律建议。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