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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后经营困难,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提示-当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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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1民初3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4月1日,原告与安徽某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信诚贷借201604001-1号《最高额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授信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授信最高贷款额度为800万元,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据此,安徽某华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分别为信诚贷借201604001、信诚贷借201602003-2《借款合同》,并于2016年4月6日、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分别借款500万元、3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5%,按月付息,利随本清。2016年4月1日,徐某、陈某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信诚贷保201604001-1号《最高额授信业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对上述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800万元贷款的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1日,被告徐某、陈某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信诚贷质201604001号《最高额授信业务权利质押合同》,被告徐某、陈某分别以其拥有的各1000万股安徽某华公司股权出质,为上述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800万元贷款的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2016年7月20日,被告陈某、唐某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信诚贷保201607009号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安徽某华公司向原告贷款叁佰万元(合同编号为<信诚贷借>201602003-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被告在授信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按时还本,原告于2018年4月4日与江西某华公司、徐某、何某、陈某签订编号为信诚贷保2018015-1号《最高额授信业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江西某华公司、徐某、何某、陈某对上述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800万元贷款的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安徽某华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且已有多位债权人提起诉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安徽某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华公司需偿还当涂某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西某华公司、徐某、何某、陈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某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支持拍卖、变卖徐某、陈某持有的安徽某华公司各1000万股股权,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当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时,不仅借款企业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也要"背锅"。许多老板以为只是帮忙签个字,没想到一旦企业出现问题,自己可能要拿出全部家当来还债。

企业需要警惕的几个风险点:

  1. 盲目担保风险大:案例中徐某、陈某、唐某等人作为担保人,因安徽某华公司经营失败,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主碍于情面或关系,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结果把自己也拖入债务泥潭。记住: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实实在在的"债务背书"。

  2. 多重担保不等于安全:虽然本案中有多个担保人和股权质押,但安徽某华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再多的担保措施也难以挽回损失。企业应当把重点放在健康经营上,而不是依赖事后补救。

  3. 展期续贷有隐患:原贷款到期后,2018年又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这实际上是风险的延续而非解决。企业遇到还款困难时,简单通过续贷"借新还旧"可能掩盖问题,导致风险越积越大。

  4. 担保范围要明确:案例中唐某只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其他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提醒我们,担保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责任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融资不是"拿到钱"就完事了,后续的还款能力和风险防范更为关键。担保更不是儿戏,签字那一刻就可能背负巨额债务。在经济形势多变的今天,企业更应谨慎对待每一笔融资和担保,避免"好心担保反被坑"、"借到钱却还不上"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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