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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作事故,总公司难逃赔偿责任 -当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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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521民初36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7日11时许,戴某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E×××××8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当涂县任我行汽修厂门口处时,车辆左侧前部与由西向南右转弯的夏某浓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前部左侧及驾驶室左前拐角发生斜碰撞,造成戴某生、夏某浓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戴某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浓负事故次要责任。戴某生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在马鞍山十七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颅内出血(重度)、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右侧)、双侧额颞广泛脑挫裂伤伴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左)、枕骨骨折(左)、头皮血肿、左侧胫腓骨上段骨折。2018年11月18日,行右侧额颞开颅颅内多发血肿清除+硬脑膜修补+去骨瓣减压+硬膜外引流+左侧额部开颅脑内血肿清除+硬脑膜修补+骨瓣复位修补+硬膜外引流术。2019年6月25日,戴某生单方委托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鉴定:重型颅脑损伤后遗有轻度智能减退,评定为七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50000元;误工期24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护理期90日。本案审理中,根据珊某商贸公司的申请,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戴某生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35000元。
另查明,戴某生,1947年12月7日出生,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居民。珊某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国内快递等;珊某商贸营业部是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夏某浓系珊某商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了该营业部提供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法院判决结果:当涂县珊某商贸有限公司需赔偿戴某生各项损失144972.66元,同时驳回戴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为员工工作事故“兜底”,内部协议挡不住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交通事故,实则给企业敲响警钟: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闯祸”,企业就是最终“买单人”。法院明确指出,夏某浓作为珊某商贸营业部的员工,在送快递时开车撞伤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赔偿责任直接落到企业头上。更关键的是,珊某商贸公司辩称“和分公司签了协议,事故由分公司自己负责”,但法院根本不认——企业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受害人,总公司必须为分公司的行为“兜底”。

为什么企业这么被动?原因很简单:

  1. 员工行为=企业行为:快递员、销售员等外出工作时,只要是在干公司安排的活(比如送快递),造成的事故企业都得负责。
  2. 车辆管理“踩雷”:企业给员工配的车没牌照、没保险,一旦出事,企业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全赔”,超出部分还要按责任比例担责(本案中企业承担30%)。
  3. “甩锅”无效:企业常以为签个内部协议就能免责,但法院只认“对外责任”,内部怎么分账是企业自己的事,不能拿受害人“开刀”。

企业如何防范?三招避免“躺枪”

现实中,很多小企业觉得“事故概率低”“省点保险费”,结果一次事故赔十几万,远超保费成本。记住:法律不看企业“有没有协议”,只看“有没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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