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款不按指定账户可能白付-巢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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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9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月13日,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甲方)与江西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综合楼幕墙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至1月31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江西某宇公司组织施工,2016年3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5日,工程经造价审核确定审定价为333199.68元。
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江西某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指定合肥某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唯一收款账户。此后,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向合肥某麟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另于2016年2月12日向陈某宏账户支付60000元。再查明,江西某宇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更名为中海某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向原告中海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3199.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只认可支付给指定账户的25万元,不认可支付给陈某宏的6万元,因此被告还需补付8.3万余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白付工程款”?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死守合同或书面指定的收款账户,否则钱可能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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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6万元被“作废”?
被告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把6万元打给“陈某宏”,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只认“合肥某麟公司”这个账户。原告中海某建公司根本不认陈某宏是谁,被告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人跟工程有关(比如劳动合同、委托书)。法院只能认定:这6万元不算工程款,被告还得再付一遍!现实中,很多企业图方便,听口头说“把钱转给张三就行”,结果闹上法庭才发现——没白纸黑字,等于没付。 -
企业必须牢记的3条保命法则
- 合同写死“钱往哪走”:签合同时,务必用加粗大字写明唯一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别写“以甲方通知为准”这种模糊话。如果中途要换账户,必须双方签书面补充协议,否则一律无效。
- 打款前“三查三对”:付钱前查三样:①合同指定的账户 ②最新授权书(注意有效期) ③收款方盖章的收据。像本案中打给“陈某宏”,既没合同依据,又无原告盖章确认,纯属自找麻烦。
- 留证要“铁”不能“软”:转账备注写清“XX工程款”,保留银行回单+对方签收证明。口头承诺、微信截图在法庭上基本没用——本案被告拿不出陈某宏的关联证据,6万元直接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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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提醒:权利别“睡过头”
被告曾辩称原告逾期竣工要扣违约金,但因没提反诉被法院驳回。企业请注意:主张权利(如索赔、扣款)必须主动提反诉或另案起诉,等被告“想起来”再主张,黄花菜都凉了!
结尾小贴士
这类风险看似小,实则高频——据统计,超30%的工程款纠纷源于支付账户混乱。企业想省心,不如让专业法律顾问把关合同和付款流程。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极高的性价比顾问服务,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从合同起草到付款审核全程护航,让您的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注:本文案例已脱敏处理,人名/企业名均按司法惯例隐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