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认准老板别认员工,否则货款难追回-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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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9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18日,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上载明甲方为芜湖某建公司,工程名称为香城湾南区5#楼,合同约定,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向该工程工地提供建筑用加气块砖,单价248元/立方米,以实际发生量计算。交货地点为工地现场,合同生效后开始发货,货全部供应结束后,付货款的50%,脚手架全部落架后付总货款的30%,余额20%在墙体全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落款甲方由王某、周某签名,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提供货物。2015年3月31日,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往来对账函,载明截止2014年6月,共提供2,196立方米加气块砖,总货款544,608元,已付款38万元,下欠164,608元,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在对账函上信息证明无误栏签名确认。该对账函另载明2016年2月6日付54,787元,下欠109,821元。2017年11月24日,巢湖某泉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开出对账函,载明截止2014年7月,共提供2,196立方米加气块砖,总货款544,608元,已付款434,787元,下欠109,821元,周某在信息证明无误栏签名确认。周某认可案涉工程由其承包施工,王某系其雇佣的人员。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判决:周某要支付109,821元货款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算),但王某不用付钱。理由很简单——王某只是周某雇的工地员工,真正该付钱的是老板周某。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法官用判决告诉我们:签合同时认错人,等于白干活! 企业主看完赶紧自查:
风险1:别被“签字人”糊弄,要抓准“真老板”
巢湖某泉公司以为王某和周某都是老板,一起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发现:王某是周某雇的工地小工,合同上签字只是“打工行为”。就像你卖水果给工地,签收人是搬货的小伙,结果老板赖账——你找小伙要钱?他兜里比你还干净!
→ 企业防坑指南:
- 签约前必须查清对方身份:是公司法人?还是个人老板?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授权书。
- 碰到“工程分包”,直接让总包方盖章确认,别轻信工地签字的“马仔”。
- 记住:员工签字不等于公司买单!尤其私人工程、小包工头,务必让实际老板本人签合同。
风险2:对账不及时=给坏人留机会
原告等了3年才让周某签第二次对账单(2017年),导致违约金只能从这时算起。如果早点确认欠款,能多拿好几万利息!更危险的是,周某辩称“和业务员说好工程交付再付款”,就因没留证据,法院直接不认。
→ 企业防坑指南:
- 每月对账是保命符:哪怕微信截图也要留,关键信息写清“欠款X元,X年X月前付清”。
- 对方说“过两天付”,立刻补书面确认:“经协商,定于X月X日支付”。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全是“空气”!
- 欠款超3个月?马上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记录——这是未来打官司的“救命稻草”。
风险3: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但太低会吃亏
合同约定违约金日千分之三(年化109.5%),法院觉得太高,原告主动降到日万分之三(年化10.95%)才被支持。但更关键的是:因双方都没证据证明工程验收时间,法院只能按对账日算利息。要是原告能证明2014年就该付款,光利息就能多拿5万!
→ 企业防坑指南:
- 违约金别乱写:日万分之三到五(年化10%-18%)比较稳妥,太高可能被法院砍掉。
- 合同细节要“死锁”:比如写明“墙体验收以XX部门出具报告为准”,避免“验收合格”这种模糊词。
- 供货结束当天就拍照留证:工地进度、材料使用情况,都是证明对方违约的关键证据。
最后说句大实话
企业主常犯的错,就是觉得“关系好不用太较真”。但你看这个案子:货供完了,钱没拿到,追了8年才要回本金,利息还少算大半!生意场上,信任不能代替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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