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金质押无需工商登记交付即生效-中牟质押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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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质押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民终76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7日,李某出具《质押保证》《借据》各一份,借据上显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还款时间,上述《借据》及《质押合同》还显示如果到期还不上,把491792股的所有股金股权及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该股金证上的所有分红和派股及其他一切利益全部归张某。如果对该股权证上的股权和所有利益有二次买卖或二次质押,李某愿负法律责任。2020年2月1日,李某出具《保证》一份,内容显示为李某同意中牟人民法院将其在中牟某行的所有股金(491792)的股权及派股分红的所有利益进行查封和冻结,用于偿还张某的120万元人民币及所产生的利息(根据二人约定的利息)。2020年5月1日,李某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显示为李某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李某名下在中牟某行的所有股金事务,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其本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李某将其名下编号为491792的股权证书交付张某。另查明,该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李某于2020年6月29日前偿还张某借款120万元及利息(以9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2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张某指定履行账户为:户名张某,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航空港区支行,账号62×××71);二、案件受理费20685元,减半收取10342.5元,张某自愿负担342.5元,李某自愿负担1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有效,张某对李某名下的491792股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中牟某行的上诉请求。简单说,李某把股金证交给张某后,张某就对这笔股权有“优先拿回钱”的权利,中牟某行想推翻这个结果没成功。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个: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证质押,到底要不要去工商局办登记? 法院明确说了:不用!因为农村商业银行和普通公司不一样,它的“社员”不是《公司法》里的“股东”,股金证也不算普通股权。根据国家规定(银监会2004年文件),这类质押只要把股金证交给对方,合同就生效了,和去没去工商局无关。中牟某行上诉时还说“李某是股东,必须办登记”,但法院查了公示系统,发现李某的名字根本不在股东名单里——原来农村商业银行的社员信息不对外公开,自然没法登记。
对企业来说,这三点风险必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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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股金质押别只认“登记”,重点看“交付”:
如果您是债权人(比如借钱给合作伙伴),对方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证做担保,千万别以为“没去工商局登记就无效”。这个案子证明,只要对方把股金证原件交到您手上,质押就成立!操作时务必:- 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股金证,并写清楚“已收到原件”;
- 在合同里注明“交付即生效”,避免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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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要主动告知规则,别等出事才喊冤:
如果您是农村商业银行(像中牟某行),必须提前告诉社员:股金证能质押,但得先和您说一声(根据国家规定要“告知理(董)事会”)。这个案子里,中牟某行输就输在没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李某——比如没在社员手册里写明规则,也没发过通知。建议:- 在开户或年审时,让社员签《质押告知书》;
- 官网和柜台张贴质押流程,留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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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权质押和农村股金质押别混为一谈:
很多人以为“所有股权质押都要登记”,其实大错特错!- 普通公司(比如科技公司、制造厂):股权质押必须去工商局登记,否则无效;
- 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股金证质押交付即生效,登记反而是多余的。
企业融资时,一定要先搞清对方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再决定操作方式。否则像中牟某行一样白忙活,还得倒贴2万多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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